2001年9月1日,沈阳市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储油罐区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852395元。
一、 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40号,建于1994年,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该公司储罐区共有立式储罐14个,均设在砖墙钢屋架石棉瓦屋盖的建筑物内。爆炸起火的是罐区东北侧建筑物内的8个储罐(其序号从南向北为1至8号),每个储罐容积均为400立方米,其中1号、2号、3号、4号为柴油罐,5号、6号、7号、8号为汽油罐,总容积为3200立方米。
距起火油罐区南侧20米处建筑物内有6个储罐(其序号从东向西为9至14号),其中9至12号均为500立方米柴油罐,13号、14号均为200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6000立方米。距起火油罐区西侧21米处是沈阳市联汇石油有限公司油罐区,该油罐区有立式汽油、航空煤油储罐5个,每个容积均为1000立方米,总容积为5000立方米;还有卧式柴油罐27个,每个容积为60立方米,总容积为1620立方米。距起火油罐区南侧6、7米处一墙之隔的铁路专用线上停放两列柴油油罐槽车,共22节,每节槽车容积为50立方米,总容积为1100立方米;铁路专用线南侧站台上停放3辆汽油槽车,每辆车容积为18立方米,总容积为54立方米。距起火油罐区东北侧260米处是于洪区公路段加油站,有地下汽油、柴油储罐4个,每个容积为10立方米,总容积40立方米。300米处是于洪区政府液化气站,有50立方米液化气储罐一个。起火油罐区东南侧960米处是巢湖加油站,有地下汽油、柴油储罐4个,每个容积均为25立方米,总容积100立方米;950米处是沈阳市石油总公司于洪油库,储存柴油总量11000立方米。
二、起火经过及火灾原因
经调查,8月31日夜,保管队队长刘长仁、副队长王庆成、保管员雷雪刚等3人,从11号储罐向8号储罐倒汽油。由于刘长仁等3人擅离职守,未及时发现8号储罐溢油。当时风向为东北风,风速为2米/秒,倒油作业点与油蒸汽扩散主方向一致。沈阳联汇石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波证实,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于洪油库办公楼车库方向首先发生爆炸并有火球窜出,随后整个库区地面火光四起,紧接着于洪油库的1至8号储罐发生爆炸。
经勘查,8号储罐进油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油罐顶部的测量孔内径为141毫米,测量孔盖下表面与测量孔上表面间隙为17毫米,距8号储罐西南方向220米处的建筑物表面有燃烧痕迹,该痕迹为第一次蒸汽爆燃形成;油库办公楼位于8号储罐西南165米处,处于油气扩散范围之内;司机启动过的桑塔那轿车机盖向上隆起变形,前后挡风玻璃破碎向外抛出,点火开关处于接通状态。
综上所述,火灾原因是8号储罐汽油从测量孔溢出,汽油蒸汽扩散至轿车停放处,发动轿车产生的火化引爆汽油蒸汽,继而引发1至8号油罐爆炸。
三、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及其油库前身是沈阳军区后勤部战士物资储运站,其站内油库及各建筑均由军队内部审批把关。1996年10月变更为现名,隶属沈阳军区后勤部,一直由现役军人管理经营。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该油库消防监督工作由军队负责,因此该单位不属公安消防机构监督范围。2001年4月20日,于洪区消防大队在专项治理排查中了解到,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虽然仍由部队管理,但已转制地方企业,并发现油库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于4月23日下发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1万元,给予副总经理于日明罚款500元的处罚,该油库当日便缴纳了罚款。一周后,于洪消防大队对油库进行了复查,确认该油库已停止使用。同时了解到该公司筹资540万元,征地40000平方米,准备将油库搬迁,规划图纸已由沈阳军区联勤部营房设计院设计完毕,并上报市建委和规划等部门待批。在油库停止使用期间,于日明暗中仍时常进行收油、发油作业,直至发生火灾。
火灾发生后,经检察机关批准,于日明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9月1日被刑事拘留,沈阳军区直属军事检察院于9月30日批准逮捕;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总经理于远海对火灾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拘留15天、刑事拘留30天的处罚;火灾的直接责任者刘长仁、王庆成被追究刑事责任;雷雪刚因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