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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朝阳重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火灾事故

2009-05-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1年7月14日,朝阳重型集团物资经销公司仓库发生特大火灾,烧毁建筑96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70.5万元。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系物资经销公司西库6号、7号、8号、9号仓库,主要储存标准件、轴承、电机、电控器件,属戊类仓库。该库位于朝重集团西厂门北侧,东为厂内铁路线,西为友谊大街,北邻物资经销公司仓库办公室。建筑长83米、宽16米,为砖、瓦、钢梁木质人字架建筑结构,耐火等级为三级。

    朝重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市消防局一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起火仓库由于属戊类仓库,未被企业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

  二、起火经过及火灾原因

    7月14日12时40分,该公司装卸队长李海波,饭后正在西库门卫室与人聊天,无意中发现西门北侧库房屋顶瓦缝向外冒烟,就用手机报警,同时西门经警王东石也发现仓库向外冒烟,立即给公安处打电话。12时55分,朝阳市消防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接警,13时6分,6、7号仓库已经塌落,火势由8号仓库中部向9号仓库及毗邻加油站蔓延。13时30分火势得到控制,15时将火彻底扑灭。

    经认定,火灾原因是6号仓库闷顶内引向该库库内配电盘的橡套电缆老化龟裂,经雨水长期侵蚀造成芯线间漏电,产生电热,引燃电缆绝缘及周围可燃物。

  三、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王志启,仓库保管员。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罚款200元,建议朝重集团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徐海堂,仓库主任。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罚款500元,建议朝重集团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要武,企业消防科长。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罚款200元,建议朝重集团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陈国兴,设备能源有限公司经理。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罚款1000元,建议朝重集团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范胜德,朝重集团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经理。对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罚款2000元,建议朝重集团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于绍武,朝重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火灾负有领导责任,罚款2000元,建议市政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火灾事故应汲取的主要教训

    (一)企业严重忽视消防安全。在企业管理改制的情况下,企业只注重生产和经济效益,没有把消防安全工作真正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中,企业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过问过少,更没有在消防安全方面投入资金。单位原有的专职消防人员下岗,新调入的人员素质低,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该企业抓消防工作只停留在表面上,没有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起火仓库的电缆线路是由哪个部门、哪个人负责,职责不明确。防火检查制度行同虚设,不能认真地组织消防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职工消防安全素质低。单位未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组织消防演练,没有严格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物品混存混放,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仓库防火负责人未能严格每日巡查制度,消防设施不能保证完整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