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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特大火灾事故

2009-05-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0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死亡74人(男性63人,女性11人),伤2人,烧毁俱乐部及毗连建筑8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近20万元。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位于解放中路292号,房产所有权属于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前身为蔬菜公司东风商场。东风商场始建于1965年,座南向北,单层砖木结构,三级耐火等级。该建筑东距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办公楼2.05米,西连东方彩影厅,南距东方宾馆餐厅5米,北邻解放路。

  天堂音像俱乐部为旧房改造而成,俱乐部南北长48.85米,东西宽13.35米,建筑面积652平方米。分为大厅、投影厅、包间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大厅,从北门经门厅进入大厅,大厅建筑面积52平方米,大厅西侧有一吧台和放映间,东侧为厨房、厕所。第二部分为投影厅,由大厅向南进入投影厅,投影厅建筑面积168平方米,中央南北走向设一个通道,两侧布置座位240个,投影幕设于南端靠墙处,投影厅北墙只有一个1.2米宽的疏散出口通向大厅。第三部分为包间区,与投影厅一墙之隔,位于投影厅东侧,由大厅向东经铝合金玻璃门再向南进入包间区,该区中间有一宽1.1米、长26.15米的通道,通道两侧共设包间16个,在通道中部东侧有一通向室外的向内开启的铁门,宽0.85米,通道南端有一通向室外的铝合金卷闸门,宽1.5米,两疏散门平时均上锁。

  1999年5月初,焦作市棉麻公司职工韩本余与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第二分公司经理宋志平、原经理刘学礼达成租赁该公司东风商场口头协议。韩与其妻牛玉文将商场中间168平方米改造装修成录像投影厅,将投影厅东侧173平方米转租给无业人员王峰,王峰将所租场所改造装修成16个录像放映包间。之后,韩与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于1999年5月31日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两年。1999年8月,韩本余弄虚作假,先后骗取了市蔬菜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和文化、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违法、越权审批,但未经卫生部门审批,在改建装修时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开业前也未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就擅自营业。

  二、起火经过及火灾原因

  据调查,2000年3月28日夜至29日凌晨,该俱乐部正在播放《武则天》等多部具有淫秽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为逃避检查,紧闭大门。3月29日零时许,无业人员康爱宾在15号包间看录像时,从14号包间搬了一个电热器放在沙发前为朋友罗春华取暖,2人凌晨1时许离开时未关闭电热器。后又有一名叫孟芳的到该包间休息,继续使用该电热器。凌晨2时30分左右,服务员韩志斌将孟芳叫出15号包间,二人离开时,仍未关闭电热器。凌晨3时许,在13号包间看录像的丰俊宝发现有烟从相邻的15号包间墙缝渗进来,即出去察看,发现15号包间起火,急返13号包间叫醒女友李花穿衣拿物后向外逃命。该俱乐部服务员薛卫涛在大厅吧台处发现起火后,叫醒在放映间睡觉的韩本余之妻牛玉文,牛又叫醒了在休息室睡觉的韩本余。韩、牛二人发现起火后匆忙跑出录像厅。由于没有及时报警和处置,加之该场所建筑耐火等级低,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宽度严重不足且被堵塞,没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器材,致使起火后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造成74人死亡。

  火灾发生后,经现场勘查发现,15号包间内距东墙1.26米,距北墙0.4米处发现有一个石英管电热器残骸。据最后离开该包间的服务员韩志斌等人证实,起火前该石英管电热器处于通电状态。同时,对在15号包间内提取的导线熔痕、炭化物、墙壁附着烟尘,以及其它房间未过火的沙发布料、沙发内填充的聚氨酯泡沫和墙壁装饰布料分别进行了技术鉴定,未发现有因导线自身故障而形成的熔痕;未检出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体燃烧残留物成分;沙发布料、聚氨酯泡沫和墙壁装饰布料均为易燃材料。经认定,此次火灾是15号包间内的石英管电热器烤燃其靠近的易燃材料所致。经选择与现场环境、条件相同的场所和同型号石英管电热器进行模拟实验,其结果与认定相符合。最后认定结论为:此次火灾是由于15号包间内的石英管电热器烤燃其靠近的易燃材料所造成。

  三、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火灾责任人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天堂音像俱乐部老板韩本余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

  韩本余之妻牛玉文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

  天堂音像俱乐部包间负责人王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工作人员韩志斌、无业人员康爱宾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孟芳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行5年。无业人员罗春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天堂音像俱乐部工作人员牛玉会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工作人员刘志科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免于刑事处罚。

  焦作市山阳区公安分局东方红派出所民警李彦平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该所借调人员赵素霞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焦作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有桐犯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罪和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挪用公款非法所得31000元予以追缴。

  焦作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副局长杜斌、该局工交商业登记科科长刘联平、焦作市公安局  山阳分局东方红派出所指导员刘忠汉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第二分公司经理宋志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公司  原经理刘学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四、火灾事故应汲取的主要教训

  (一)起火单位应汲取的教训

  一是消防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违法经营。天堂音像俱乐部在改造装修时,未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消防设计图纸,竣工后未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开业前又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

  二是严重忽视消防安全。该音像俱乐部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砖木结构建筑内,耐火等级低,且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增加了火灾荷载,致使起火后蔓延迅速,火势猛烈,产生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加之将原有安全出口封死或加装卷帘门,未按规定配备任何消防器材和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致使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能及时逃生,造成群死群伤。

  三是消防安全常识严重匮乏。该音像俱乐部没有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未经消防教育培训,缺乏基本的消防常识,违章使用电热器;火灾发生后,在场工作人员既未采取有效措施扑灭初期火灾,也未引导群众疏散避险,而是自行逃离,致使室内大量人员逃生无门,葬身火海。

  (二)有关部门应汲取的教训

  一是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不明确,有关部门尤其是工商和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只管发证,而对其所辖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不管不问,以致酿下恶果。

  二是有关职能部门行业不正之风严重。天堂音像俱乐部所办理的各种证照,均是采取弄虚作假、违规违法行为获取的。市文管办作为文化市场的主管单位,徇私枉法,为该俱乐部出谋划策,编造企业法人,越权审批发照。派出所执法犯法,随意乱改治安证件,使一个治安状况根本不合格的单位变成治安合格单位。特别是作为企业登记注册最后把关的工商部门,在两种证照不全的情况下,不仅不严格把关,而且还帮助该俱乐部随意编造企业法人,扩大经营范围,使其顺利登记注册并挂牌营业。

  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协调不够。焦作市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中,也出台过联合审批制度,规定消防机构签署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意见后,工商、文化部门方可办理证照。但由于工作协调不够,出现了不经消防审批即办理文化、工商证照的情况,上述规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事故发生后,在对天堂音像俱乐部办理审批情况的调查证实,当地有关部门在韩本余没有出具消防机构审核意见的情况下即违规为其办理了有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