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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松洲螺溪经济发展公司仓库火灾事故

2009-05-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1年8月13日,广州市松洲螺溪经济发展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烧毁库房一座(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损失8.8万元;烧毁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存放在库内的电话机和宣传品,损失191.9万元;烧毁山东省日照东升地毯有限公司存放在库内的地毯折合损失94.9万元;烧毁广州市越秀区海宇装饰材料商店存放在库内的地毯折合损失60.8万元;铲车等设备折合损失2.7万元。直接财产损失合计359.26万元。

    一、着火单位基本情况

    广州市松洲螺溪经济发展公司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溪居民委员会下属企业,居委会副主任原福兼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仓库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大塘路5号,始建于1988年,共有12座砖木结构库房,每栋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1998年12月1日,广州市螺溪经济发展公司将其中的4栋库房出租给广州白云曙光百货经营服务部,租期3年。2000年1月和2001年8月又将2座库房出租给该经营部。

    广州白云曙光百货经营部成立于1998年3月,是由原国营曙光小商品批发公司的7名下岗及退休职工陈英琪、何志刚、袁美玲、陈伟义、黄惠萍、朱超华、孔要玲合股成立的,以经营日用百货和仓储服务为主,由陈英琪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该服务部租下6栋库房(编号为1至6号)后,又转租出去,从中赚取差价。其中起火的第2号库房于2000年10月、2001年3月分别租给广州市越秀区海宇装饰材料商店、山东省日照东升地毯有限公司和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2号库房位于仓库区西南角,东西长40米,南北宽25米,双人字形木屋架,库房内中间沿东西向有9根钢筋混凝土承重柱,自东向西编号为1至9号。库房每面墙上有两个大门,自北墙西侧大门起,沿顺时针方向分别编号为1至8号,南北墙分别有16个小天窗和16个地窗。库内用铁网和塑料布分为三部分,东半部(500平方米)为广州市越秀区海宇装饰材料商店租用,主要存放地毯,其物品自行管理;西半部北侧(250平方米)为山东省日照东升地毯有限公司租用,也用来存放地毯,其物品自行管理;余下的250平方米为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租用,主要存放各类电话机,还有少量宣传品,其物品由广州白云曙光百货经营服务部代管。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原因

    8月13日23时30分,广州白云曙光百货经营部的值班人员袁美玲闻到有烧焦的气味,马上到库区内进行检查,当时未发现异常,其后袁美玲一直在库内巡查。14日零时30分,当其走到2号库房时,发现烧焦的气味特别浓,顺着库房门缝看,发现库内起火,遂通知库内其他人员灭火,并打"119"电话报警。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和综合分析,认定火灾系广州市越秀区海宇装饰材料商店存放在2号库房内的地毯自燃所致。

    三、火灾责任处理

    (一)个人责任

    谢乐荣、张相荣,广州市越秀区海宇装饰材料商店仓库管理员。两人未及时做好地毯的翻垛工作,导致地毯堆垛蓄热自燃。平时在库内巡查时未做到认真检查堆垛情况,未及时发现火灾前的异常迹象,对火灾负有直接责任。

    谢广权,广州市越秀区海宇装饰材料商店经理。未能及时督促谢乐荣、张相荣做好翻垛工作,未做好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对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袁美玲,广州白云曙光百货经营服务部员工。在发现有烧焦的气味后,未能及时发现火灾,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

    陈英琪,广州白云曙光百货经营服务部经理。未及时做好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此外,在仓库兴建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致使整个库区内存在给水管网管径小、压力低等问题,对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原万松,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溪居民委员会主任。未及时督促广州市松洲螺溪经济发展公司做好消防工作,对火灾负有领导责任。

    郭浩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办事处主任;黄伟伦,副主任。未及时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对火灾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二) 单位责任

    1、广州市越秀区海宇装饰材料商店。该店未做好对仓库管理员的消防教育,未及时组织地毯的翻垛工作,对火灾负有直接责任。

    2、广州白云曙光百货经营服务部、广州市松洲螺溪经济发展公司。两单位未及时做好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影响初起火灾的扑救。此外,广州白云曙光百货经营服务部的值班员在发现烧焦气味后处置不当,未能及时发现火灾;广州市松洲螺溪经济发展公司在仓库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