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1日上午,安徽合肥市城隍庙市场庐阳宫发生大火,造成619户经营户受灾,直接财产损失1762.7万元,加上庐阳宫建筑损失416.2万元,这起火灾共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187.9万元,烧死1人(庐阳宫四楼值班员夏广和,男67岁)。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庐阳宫商场位于合肥市城隍庙市场内,始建于1984年,1986年1月正式开业。庐阳宫商场系钢筋混凝土框架建筑,呈“回”字型。主体4层,局部5层,北面呈退台式,楼高19.5米,总建筑面积10202平方米。1996年,紧贴庐阳宫四周搭建了126间门面房,共321平方米,门面房与庐阳宫主体建筑之间在不少地方仅仅是玻璃窗相隔。庐阳宫南侧外墙距两幢7层居民住宅楼4.6米,西侧外墙与庙前街两层门面房相距4.2米,东侧外墙与街对面一层门面房相距4.6米,北侧外墙与路对面门面房相距7.3米。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1月11日上午6时40分左右,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佳佳商行的四位员工,在往城隍庙市场送货后返回时,途经庐阳宫东侧北段门面房一带,发现其中一个门面房内有光亮。确认是火光后,便呼喊庐阳宫内的值班人员。庐阳宫一楼值班员听到有人喊"起火了",一边去楼上通知其他值班人员,一边到消火栓箱内取水带,正在接水带时,庐阳宫东侧北段105号和108号门面房处的玻璃已被火烧炸裂,火势迅速向庐阳宫内蔓延。7时许,家住霍邱路7号楼304室的居民尹良兵从自家窗子看到庐阳宫一楼起火后,打119电话报警。市公安消防支队7时2分接警后,先后调集7个消防队的35辆消防车、近400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扑救。在组织扑救中,省、市党政领导以及省公安厅、省消防部队领导也及时赶到现场指挥灭火。经过全体消防官兵近5个小时的奋力扑救,大火被扑灭,保住了相邻的商场和91户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火灾事故原因
经勘查,起火点在庐阳宫东侧北段的107号门面房内;火灾原因是该门面房顶部电源线短路打火引燃可燃物。
三、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起火的107号门面房和庐阳宫周围的门面房均是由城隍庙市场管理处违章搭建的。城隍庙市场管理处在实施门面房电气安装中,违反国家有关电气安装施工规程,门面房与庐阳宫之间没有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以致火灾发生后,火势迅速蔓延至庐阳宫,导致损失扩大。因此,城隍庙市场管理处对这起火灾负有直接责任。对11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刘宗权,男,48岁。1986年2月至2000年1月为合肥市城隍庙市场管理处电工。未严格遵守电气安装技术规程,对违章行为既没有制止又没有督促整改,也没有向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对庐阳宫东侧北段107号门面房顶棚内的电源线短路引起的火灾负有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丁德海,男,42岁,1997年5月至2000年1月任合肥市城隍庙市场管理处庐阳宫工商管理所所长。违反《城隍庙市场出租场所消防管理规定》,未对庐阳宫和四周门面房定期进行检查,未纠正和消除违章行为;聘用超龄值班人员,致使不能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和进行疏散,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郝明照,男,50岁,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任城隍庙市场管理处处长,1996年8月至1998年7月任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助理,1998年7月至今任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1992年至1996年,郝明照在合肥市城隍庙市场管理处任处长期间,合肥市公安局消防处针对庐阳宫内没有防火分区等消防设施隐患问题,于1993年7月28日向城隍庙市场管理处下发了《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但该处没有按照要求整改。针对在庐阳宫周围违章搭建占据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等隐患,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于1996年1月16日主持召开了隐患整改协调会,会议要求彻底拆除上述违章搭建,并印发了会议纪要,然而城隍庙市场管理处没有认真落实整改,而是违章将简易的摊棚改建固定式门面房,使庐阳宫周围又增加了新的火灾隐患。虽然这次违章搭建的门面房是城隍庙市场管理处集体研究的,但是,郝明照作为当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不但不按要求拆除庐阳宫四周违章建筑,反而将其改建成了固定式门面房,又没有整改庐阳宫内的火灾隐患,对火灾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杨锐,男,38岁,1997年2月至1999年6月任城隍庙市场管理处党总支书记、副处长,1999年6月至今任合肥市工商局城隍庙市场管理分局局长、党总支书记。未按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消防管理措施不落实,对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王国权,男,57岁,1996年11月至2000年1月任合肥市城隍庙市场管理处副处长。未能认真履行《消防法》的规定,对庐阳宫工商管理所长期聘用超龄值班员的问题不予纠正,以致一名超龄值班员被烧死。同时,对违反夜间值班制度未能检查纠正,致使发生火灾时未能及时发现,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汪立元,男,49岁,1987年4月至2000年1月任合肥市城隍庙市场消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城隍庙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章行为督促纠正不力,对火灾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胡勇,男,43岁,1998年2月至2000年1月任合肥市城隍庙市场派出所副所长。城隍庙市场管理处《夜间值班暂行规定》要求夜间值班人员8时下班。但胡勇身为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分管治安工作,又是失火当日派出所的值班领导,对长期违反《夜间值班暂行规定》的问题不予纠正,致使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发现,对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曹军,男,30岁,1998年3月至2000年1月任合肥市城隍庙市场管理派出所治安组组长。分管夜间巡逻工作,没有认真落实《夜间值班暂行规定》,长期放任值班人员提前下班,未能及时发现火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钱传道,男,36岁,1998年3月至2000年1月任合肥市城隍庙市场管理处庐阳宫工商管理所电工。负责该所辖区的电气检查工作。对庐阳宫四周门面房电气安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情况未采取整改措施,使隐患长期存在,对火灾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孙昌国,男,32岁,合肥市城隍庙市场管理处庐阳宫工商管理所职工,身为火灾当日值班带班人,未及时组织值班人员进行疏散,对火灾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张高玉,男,34岁,合肥市城隍庙市场三条街107号门面房个体经营户。城隍庙市场管理处1997年12月28日制定的《城隍庙市场出租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租赁单位、个体经商户在经营场所装璜、装修时,必须事先向消防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但在1998年3月,张高玉违反规定,在107号门面房内擅自用易燃的聚苯乙烯泡沫板材做吊顶,以致火灾扩大蔓延,对火灾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城隍庙市场管理处按照市场管理规定对张高玉予以处罚。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城隍庙市场的上级主管部门,未能有效地督促城隍庙市场管理处彻底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最终酿成火灾。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整改城隍庙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四、火灾事故应汲取的主要教训
这起火灾不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影响,教训十分深刻。
1、庐阳宫作为城隍庙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成以后就留有先天性的火灾隐患。该建筑1984年由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室设计、合肥市城市改造工程指挥部开发建设。由于当时的周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建筑防火分区的设置要求不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不认真,对建筑防火要求考虑不充分,造成这幢10202平方米的建筑没有设置防火分区,没有室内消防给水(后期增设了部分室内消火栓),以致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
2、城隍庙市场管理处没有正确处理消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庐阳宫商场开业后,大设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将商场经营方式由“零售型”改为“批零兼营型”,致使商场内的商品大量增多,增加了火灾荷载,形成了新的火灾隐患。1996年6月,又违反了《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占用防火间距,将庐阳宫四周临时性摊点违章改建成固定式门面房,与庐阳宫建筑之间没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增大了庐阳宫的火灾危险,而这起火灾就发生在违章搭建的门面房。
3、这起大火暴露了市场管理部门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城隍庙市场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落实。如城隍庙市场规定夜间巡查人员的巡查工作从当天下午停止营业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而实际上长期以来,夜查人员早上6时下班,致使整个市场外围安全在6时于8时之间无人负责,这起大火就是在这一期间发生的。又如城隍庙市场规定不得擅自装修门面房,然而经营户擅自装修现象较普遍,却无人制止。如107号门面房用聚苯乙烯泡沫板作吊顶也无人指正。再如管理处对聘用夜间值班人员的年龄限定在18至55周岁,而庐阳宫内的7名夜间值班人员只有一人符合规定,其他值班人员都超龄,最大年龄为67岁,以致火灾发生后,不仅不能实施有效扑救,也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67岁的值班员夏广和,未能逃离火场被烧死。
4、庐阳宫投入使用以来,合肥市公安局消防处多次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指出存在的火灾隐患,并下发有关消防法律文书要求整改。城隍庙市场管理处虽然对整改隐患做了一些工作,但仍未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