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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化工助剂厂火灾(1993年)

2005-01-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5月18日,江苏常州市某化工助剂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炸毁车间4间,损坏生产设备一套。

    5月18日8时左右,由副厂长杨某带领三名工人清除减压蒸馏釜中的沾釜残碴(未反应的2·4——二硝基氯苯及氟化反应的副产物)。采用的方法是3人在上面通过手孔用铁棒往下捅,一人在下面通过釜底放料阀孔向上捅,当时,曾接一盏220V普通白炽灯作临时照明。在清釜过程中,下面一人突然听到“蓬”一声,就见火从放料阀孔喷出将面部烧伤,即离开现场。这时釜盖也被冲开,车间屋顶被打开一个洞,全车间顿时起火燃烧,上面的三人当场死亡。在三层平台上的氟化釜操作工,因无法经过二层平台逃生,被大火烧死。到10时许,车间大火被消防队员基本扑灭,但车间内一只装有约200Kg2·4——二硝基氯苯的氟化釜,因受高温发生爆炸,氟化釜碎片飞离现场100多米,将车间炸毁。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用铁棒消除减压蒸馏釜残碴时,铁棒撞击釜底放料阀产生明火致使残碴燃爆,但在操作中灯泡破裂产生明火也不能排除。

    2.企业没有安全操作规程,又没对检修、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职工在操作过程中,无章可循,冒险蛮干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3.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在生产工艺不成熟和车间设备布局不合理的情况下,冒然生产2·4——二氯氟苯,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杨副厂长违章指挥工人在禁火区用铁棒及白炽灯从事化工检修工作,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本人已死亡,不予追究。

    2.杨厂长拒不执行县有关部门专门召开的2·4——二氯氟苯产品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精神;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擅自生产2·4——二氯氟苯;拒不执行县安委会发出的“应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的决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横林镇工业公司周副经理,分管产品的审报和企业管理工作,参加县召开的2·4——二氯氟苯产品安全生产专门会议后,未能及时落实会议纪要精神,未采取果断措施,督促该厂停产整顿,应负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