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县油棉加工厂违反《关于棉花仓库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导致棉垛遭雷击起火,烧毁皮棉137.3万公斤,给国家造成467.8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该厂厂长任某、副厂长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87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任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1985年4月9日,某省供销社、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棉花仓库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库房、棉场应当根据防雷需要,装置避雷设备”。同年7月5日,县供销社又发出《关于认真作好防火工作的通知》。任某、李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执行上述规定,长期不安装避雷设备,不配备专职消防人员;加之消防器材保存不善,棉垛距离不符合要求,以致1985年8月11日棉垛遭雷击起火,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二、事故原因分析 不执行规定要求,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棉场遭雷击易起火,但装置避雷设备可以阻止或减少起火,这是起码的防火安全常识。任某、李某作为正、副厂长,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布置要求和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及早解决避雷设置问题,导致棉垛被雷击起火,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二人的玩忽职守行为,是发生这次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
1.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雷击引起棉垛着火,二是没有安装避雷设备;间接原因是该厂消防意识薄弱,工作不负责任,没有防火措施等。
2.该厂领导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某县油棉加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没有监督检查,应负相应的责任。
3.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①1)加强存放棉花的库房、棉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②2)安装避雷设备,防止雷击引起火灾。 ③3)有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防火,既要装备防火器材设备,也要抓好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预防和消除各种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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