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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西省东乡县一起失火案件侦辩的思考(2003年)

2005-06-15   来源:陈 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  江西省东乡县赣东农贸市场火灾基本情况
1.火场基本情况。2003年1月6日22时05分,座落在江西省东乡县城龙山北路的赣东农贸市场门楼发生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8万元,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火灾发生后,江西省抚州市消防支队立即派出防火处的火查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大队开展调查工作。
    起火建筑为二级耐火等级的三层砖混结构商业用房,南北走向,占地面积475平方米,共有11间店面。纵观整个火场,过火场所主要集中在南4号店铺。该店铺分为两户,西侧为死者熊某经营化妆品、卫生品的店铺;东侧为李某经营的皮鞋作坊,中间用木隔墙分隔开。
2、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1)现场访问情况
    根据对火灾当晚南4号店铺内活动人员的调查,二楼住户(皮鞋作坊主)李某及其女友揭某在被火灾惊醒后发现由内楼梯逃生已不可能,就顺着窗外排水管道爬下楼。李某逃生后叫来隔壁的邻居帮忙撬开南4号店铺的卷帘门(离开地面约10公分)查看火情,李某称火焰集中在皮鞋作坊南墙堆放成品皮鞋处。对于三楼住户死者熊文及其爱人、儿子由于死亡、伤情严重,一时无法开展调查。
(2)现场勘查情况
    纵观整个火灾现场,二楼、三楼烟熏痕迹浓重,物品局部烧损,火灾呈由一楼向上蔓延的趋势,于是现场勘查主要集中在一楼火场。一楼西侧化妆品店内物品烧毁情况较轻微,货架未倒塌,靠南墙堆放的卫生用品只是表面层烧毁,内部基本完好。中间木隔墙在与南墙接壤处下部有一高90m南高北低斜茬状残留体。一楼东侧皮鞋作坊靠南墙堆放的成品皮鞋也是表面层烧毁,下部纸盒包装的成品皮鞋基本完好。北墙楼梯下距楼梯石柱0.2m处摆放一煤球炉,煤球炉正上方的楼梯背部有长2m的不规则石灰塌落痕迹,其中心部位混凝土一同脱落,露出钢筋。北墙正对煤球炉处也有一高1.3m,宽0.5m,呈白色斑点状石灰脱落痕迹。楼梯石柱靠煤炉一侧呈灰白色。煤球炉未封炉,炉堂内有三个蜂窝煤残渣。煤炉附近火场残留物塌落层次由上至下呈石灰、混凝土层-皮质残渣、塑料碳化物、滴落物-木烘架残体的分步特征。勘查人员在最底层找出一长0.77m,宽0.45m长方形环状木架,其四边对着煤球炉一侧碳化严重。
(3)火灾调查情况分析
    在前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火灾调查人员召开了案情分析会。从已经掌握的情况看,对于起火部位的确定,现场访问与现场勘查的情况似乎有矛盾。但是经过讨论,调查组决定重物证轻证言,继续开展调查。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查院、江西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赣公通[1999]237号)的要求,该火灾可能涉及“失火罪”,为慎重起见,一方面现场访问工作要细致无误,对于火灾前后人员活动的细节、皮鞋制做的工艺流程、设备、原材料、粘合剂等情况要掌握清楚,同时要严密控制当事人;另一方面现场勘查组要对一楼整个火场进行详细勘查,包括外部痕迹、室内电气线路、设备、室内存放物质等情况,要做到全面取证,确保无误。
(4)火灾原因认定
    在进一步的调查过程中,火灾前最后离开现场的人员李某承认为了赶着出货,晚上加班制鞋,离开一楼时煤球炉上正对一批皮鞋烘干。而具体的细节比如给煤炉加了几块蜂窝煤、木烘架的高度等细节都与现场勘查掌握的情况不一致。李某声称“他的制鞋工艺绝对没有问题,他已经经营了半年,从来没有出过问题”。而现场勘查的结果显示,火场窗户无任何撬压、破坏痕迹,卷帘门是火灾后撬开的,火场内无自燃物质,唯一的电气设备制鞋机处于未通电状态,室内电气线路铜芯导线上的熔痕经金相分析为火烧或二次短路痕迹。与此同时,调查组就皮鞋制做工艺流程及相关设备专门走访了东乡县皮革厂及县城内其他一些私营皮鞋作坊。
    制做皮鞋的主要工艺流程是:制帮→打杂(砸眼、压花)→砂底→吊帮拉紧→烘烤→刷胶→扣底→压合→上跟   出楦磨钉→粘垫→包装
    由于手工作坊设备简陋,烘干这一工序就用煤球炉来完成。据多方取证说明,当地传统制鞋工艺对于皮鞋烘干只允许加两块蜂窝煤,如需过夜烘烤则要求用瓦片遮盖,避免过热。而且木烘架也有规定尺寸。李某店内的木烘架由于放在楼梯底下,空间有限,比规定尺寸要小。鉴于以上情况,调查人员立即向公安局领导汇报案情,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第一次讯问中,我们采取讲明政策,出示证据的讯问方法再次就火灾前后李某的一系列行为活动展开全面、细致的问话,在其犹豫不定,心存侥幸的关键时刻出示证据。在铁的证据面前李某终于交代:火灾前,当晚为了赶制皮鞋,在对半成品鞋烘烤时多加了一块蜂窝煤,离开时也未采取遮盖的保护措施。随着伤者病情的稳定,在对死者熊某爱人杨某的补充调查工作中又得知:当晚火灾前1小时左右,杨某从外面回来时闻到一股浓烈的皮毛焦臭气味。由于李某经常性烘烤皮鞋,也就没有很在意。这样,一系列情况就相互吻合了。
    最后,这起火灾的原因认定如下:火灾系皮鞋作坊主李某违章加工、烘烤半成品皮鞋,导致被烘烤的半成品鞋过热引发明火,最终酿成火灾。当事人李某对这起火灾负有直接责任。
3、“失火罪”案件的办理情况。案情水落石出后,在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基础上,立即开展案卷资料整理工作。就死者尸检、伤者法医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图片资料整理、刑事案件后期法律文书制做等内容完善案卷。2003年1月22日,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执行逮捕,东乡县李某失火案顺利移交检察院。2003年3月2日,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失火罪成立,鉴于其年龄较轻(20周岁)且对受灾户做出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判决其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一年执行。李某未提出上诉。至此,这起失火案宣告结束。
二、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1、立案要及时。火灾刑事案件的办理不同于一般火灾案件,要求很高。由于火灾现场具有暴露性、破坏性、复杂性和因果关系隐蔽性的特点,如不及时立案,集中精力开展侦查工作,就有可能导致证据被破坏或毁灭。目前,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两罪”案件的立案标准。火灾调查人员一定要有办理“两罪”案件的敏感性,对于火灾的性质首先要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上有一个初步判断,以免被动。
2、证据的提取一定要及时、全面这起失火案的侦破过程中就有一个颇深的教训。火灾发生的当晚,县消防中队把伤亡人员抢救出火场后,大队没有对死亡人员采取任何处理措施。等到支队第二天下午到场后,要求对死者进行尸检。而县消防大队对尸体去向都不知道。好在死者家属受伤,亲属忙着救护伤者,没有对尸体进行处理。后来在派出所的帮助下才找到尸体,进行尸检。否者,没有对死者死亡原因技术鉴定这一重要证据就无法对火灾定性,从而直接影响失火案的办理。
3、适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太早采取强制措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晚了则不利于案件的侦查。消防“两罪”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主观恶意,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通常会通过各种渠道传递各种信息给犯罪嫌疑人,为其壮胆,甚至发生毁灭证据、逃跑等意外事故。这起失火案的侦破过程中,开始为了慎重起见,只是把李某传唤到县消防大队问话。中午一过,李某的家属就不断到大队探望,甚至有人隔着窗子对其说“你什么也不要说,他们对你怎么样了就告诉我”之类的话,很不利于调查工作的开展。在对李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对家属、对本人都是一种震动,侦查工作的阻力小了很多。
4、关键证据一定要充分。消防“两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对公安消防机构的侦查能力都会心存疑虑,侥幸心理严重,开始时都会避重就轻地交代情况,或者对关键问题避而不谈。但是他们一般都经历清白,无犯罪史,反侦查能力较差,只要关键证据充分,在铁的事实面前他们都会把情况交代清楚。
5、科学运用排除法。消防“两罪”刑事案件的侦查不仅正面证据要充分,反面证据同样也要充分。只有这样,排除的才科学,才有说服力。在这起“失火案“的侦查过程中,对于电气原因的排除就是建立在科学依据上的。虽然有些痕迹凭着勘查人员的经验,肉眼就可判断不是短路熔痕,但还是将有关物证送检,通过金相鉴定结论来排除电气火灾的可能。
6、现场保护应该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鉴于刑事案件的严肃性,“两罪”案件的现场保护应该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中,以免需要补充侦查时现场已被破坏,无从下手,导致案件侦查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如确实有恢复现场的必要,也要对现场一些重要部位、痕迹进行证据固定、保全。
7、资料整理要细致,加强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是否成功,关键要看能否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所以整个刑事案件卷宗的整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安消防机构在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最好对相关材料进行一次验审。侦查结束后,在报检察院批捕前也应对全部卷宗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办案质量。
三、   结束语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是发展机会也是挑战。作为一名消防执法人员,只有加强相关业务理论学习,认真实践,善于总结,有效地“传、帮、带”,才能使得刑事办案水平得到提高,才能迅速、准确、有效地惩治犯罪,适应社会对消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