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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大火灾事故分析

2011-01-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的具体情况

  (一)违法违规致特重大责任事故

  记者在会议上获悉,“11•15”火灾发生时,上海胶州路728号大楼正在实施今年的静安区政府实事工程———节能综合整治项目。静安区建交委2010年9月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总包方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分包方为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工程部分作业分包情况: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给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搭设方案经公司总部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得到批准;节能工程、保温工程和铝窗作业,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分别选择正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和中航铝门窗有限公司进行施工。

  (二)电焊工违规操作起火后逃离

  骆琳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经过初步分析,起火大楼在装修作业施工中,有2名电焊工违规实施作业,在短时间内形成密集火灾。

  这起事故还暴露出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上海市17日晚下发通知,要求立即在全市范围开展防火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尤其对建筑工地普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监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准开工。

  (三)事故暴露5大问题

  1 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

  2 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

  3 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行为

  4 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

  5 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电焊工上岗,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

  二、结合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建筑法》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此工程并没有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更谈不上符合国家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而此工程的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严重违反本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因此工程监理人员在本次事故当中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而现场的防火措施并不完善,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因此施工方应负责,而根据相关条例“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因此上海佳艺法定代表人应负全责。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次事故中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严重的违反了此条例。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建筑施工单位—上海佳艺,焊工并没有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因此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显然在此事故当中施工方并不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受到处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在本次事故当中,施工方上海佳艺应对本检索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因此导致焊工违规操作。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而现场的防火措施并不完善,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因此显而易见,施工方在这方面也触及了相关的条款,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在这一条上,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的也是不够的,应该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很明显在本工程当中施工方违反的是本条例的第二点,“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从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

  根据以上分析,本次事故的发生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操作人员也应予以追究法律责任。通过本次事故,我们真的应该好好的反省,在我国,建设部门有多少是真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办事的,可能有很多施工场地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都存在着侥幸的心里。这次事故给了我们很大的教训,从而我过的建筑单位应该加强管理,真正的落实相关的法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