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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某桥梁工程火灾事故

2011-02-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简介:

  1993年3月11日,湖北省襄樊市某桥梁施工单位工地发生了一起因烘烤潮湿木板,烧毁14间职工住房的重大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幸无人员伤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1993年3月11日,湖北省襄樊市某桥梁施工单位的一名职工在自己的住房内用碘钨灯(1000W)烘烤湿潮木板,上班时忘记将插头拨下,致使木板着火,引燃被褥,大火很快蔓延。襄樊市消防中队接到火警后,立即派出4辆消防车前来灭火,但住地未设置消防栓,无法取水灭火,最终导致14间职工住棚全部烧毁。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1)上世纪90年代初,职工住地临建工程比较简陋。该单位施工现场职工住宅全部采用毛竹、席子、油毡等易燃材料搭建。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极快,且不易扑灭。

  (2)该单位临建住房整体布局规划不合理,每排住房间距不足3m,且两排住房之间还搭建有临时厨房,通道仅供人员行走,消防车开不进去。

  (3)没有预留消防栓,消防车赶来,无法取水灭火,丧失了最佳灭火时间,致使大火蔓延。

  2、管理方面

  (1)该施工单位没有制定防火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也没有在住宅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工具,项目负责人也没有对职工住宅区进行安全防火监督检查,疏于管理。

  (2)职工消防意识淡薄,违反劳动纪律私自在住房内用大功率碘钨灯烘烤潮湿木板,也无人劝说和制止,是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职工王某私自用碘钨灯在室内烘烤潮湿木板,忘记拨下插头,引起木板燃烧继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该单位的负责人忽视消防安全,既未制定防火措施,也未配备消防器材,更未对职工进行防火宣传和教育,管理松懈,个别职工纪律散漫,私用电气,导致火灾发生蔓延扩大。

  3、主要责任

  (1)施工单位负责人临建工程选材失误,住宅布局不合理,没有消防通道,不设置消防栓,不配备灭火器,未制定防火应急措施和方案,应负领导责任。

  (2)职工王某违反劳动纪律,防火意识淡薄,麻痹大意,应负直接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施工临建工程,特别是职工住宅,必须是砖混结构,从源头上堵塞火灾漏洞。

  2、临建住房要统一规划,布局合理,预留消防通道,设置消防栓。还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教会职工使用灭火器。

  3、要编制防火应急预案,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定期对消防安全和施工用电进行安全检查,使消防工作从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得到落实。

  4、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严格制度管理,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要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