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名称:云和县“2月17日”火灾事故
发生事故单位:云和县泽云汽车修理厂
事故时间:2009年2月17日
事故地点:云和县云和镇贵溪村269号
事故性质: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2009年2月17日4时30分许,王泽云老婆(住在西头二楼)发现一楼东头第一间蓝兴华经营的轮胎修理点起火。王泽云下楼后,看到轮胎修理点北侧卷帘门已经烧破。几乎同时,正在东头二楼北面房间睡觉的叶丽平闻到烧焦味,打开窗户,也发现了一楼着火,便叫同房居住的王志敏打电话报警,4时43分,王志敏拨打了119。因轮胎修理点存有大量汽车轮胎等可燃物,火势迅猛并伴浓烟蔓延至二楼以上,导致住在二、三、四层的三十多人被封堵、围困。4时52分,云和县消防大队4辆消防车到达现场扑救。接到事故报告后,云和县委书记廖思红、县长丁绍雄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部署事故善后处置。经公安消防和其他干部群众的全力施救,楼内居住的绝大部分人得以逃生,但仍有4人不幸遇难。在消防部门的奋力扑救下,6时许火势得到有效控制,7时大火基本扑灭。
事故原因:起火建筑由东起第一直一层北侧店面内架空动力铝导线西端短路起火,引燃距东墙1.2米至4.16米,距北侧卷帘门3.55米到5.5米范围内橡胶轮胎等可燃引发火灾。
事故处理情况:1、云和县检察院对云和县泽云汽车修理厂业主王泽云、经营人蓝兴华提起刑事起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云和县运管部门收缴汽车修理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云和县监察局对云和县运管所分管副所长梁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运管股长曹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云和镇分管副镇长陈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云和镇副镇长董某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