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9日19时5分,一北京吉普121 客货车到加油站加油,当加油员给该车油箱加满后,车主为凑足100元的油款,要求将剩余的70号汽油用加油枪直接注入容量25㎏的塑料桶内,塑料桶就在吉普车旁边。当油品注到塑料桶2/3时,由于产生静电,“砰”的一声,燃起大火,大火将塑料桶烧毁,满地的火源,又把吉普车燃着,此时一位加油员拨打110 报警。同时,另一位加油员开始操纵35㎏干粉灭火机灭火,但由于对灭火机性能掌握不熟练,未能灭火。当吉普车被全部烧着后又把5m高的雨蓬引燃,39.6m2铝塑封檐板,5.6m2的雨棚镀锌钢柱板、两台电脑加油机、雨蓬内射灯和部分线路、12m2铝合金开票收款厅、1台35㎏干粉灭火机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2309万元。
因为目前使用比较广泛的塑料桶大多是用聚苯乙烯、聚氯乙稀和聚乙烯制成的,这些材料的电阻率大,绝缘性能好,在与汽油强烈摩擦后极易产生和积聚静电荷,因此,决不能用塑料桶装汽油。
事后认定的原因是:
(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用加油枪直接向塑料桶容器内灌装汽油,静电引起爆燃。
(2)岗位职工不会使用干粉灭火机,延误了扑灭初起火灾的最佳时间。
(3)安全管理不严,管理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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