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2年年收入 30万元40%罚款,计12万元整。
(四)对企业内部人员处理建议。
16、邓建华,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兼黄杖子钙灰厂厂长,负责黄杖子钙灰厂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责成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依照企业内部规定给予记过处分,罚款12万元,并报承德市安监局备案。
17、周志民,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安全生产部部长,中共党员,负责监督管理黄杖子钙灰厂安全生产工作。对黄杖子钙灰厂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责成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依照企业内部规定给予记过处分,罚款5万元,并报承德市安监局备案。
18、李连浩,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黄杖子钙灰厂生产厂长,负责黄杖子钙灰厂生产、材料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依照企业内部规定给予撤职处分,罚款5万元,并报承德市安监局备案。
19、张启明,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黄杖子钙灰厂安全科科长,中共党员,负责黄杖子钙灰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鉴于其党内无职务,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依照企业内部规定给予撤职处分,罚款5万元,并报承德市安监局备案。
20、钱显明,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黄杖子钙灰厂设备厂长,负责黄杖子钙灰厂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对设备管理和维护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依照企业内部规定给予撤职处分,罚款3万元,并报承德市安监局备案。
21、姜兴瑞,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黄杖子钙灰厂作业长,负责1、2、3、4#生产线生产、设备和安全管理工作。对设备巡检维护和工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发生负有责任。责成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依照企业内部规定对其开除厂籍,留厂察看1年,罚款3万元,并报承德市安监局备案。
22、杨文如,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黄杖子钙灰厂生产线班长,负责4#生产线生产、设备和安全工作。对设备巡检维护和工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依照企业内部规定和其解除劳动合同,扣发当月工资,并报承德市安监局备案。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23、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建设审批和消防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建筑材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承德承钢正桥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处40万元的行政处罚。
24、承德天一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单位已建成的工程项目补设计,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该设计虽未作为施工依据但严重违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承德天一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处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建议承德县人民政府就此次事故发生向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企业对现有违规建设的生产设施,聘请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全面重新复核,依规完善审批备案手续,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整治,彻底消除隐患。同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1、改进生产工艺,加装机电设备联锁及限位。各主要生产环节加装温度监控手段。
2、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各岗位操作规程与职责,规范设备检修和操作。
3、合理设置厂房疏散楼梯,或改变选料岗位作业位置;
4、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检修等各项管理制度。
5、加强员工安全知识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企业建立重要部位、重要岗位监控预警系统,设置监控室,设定监控岗位。
(二)承钢公司加强对其所有控股企业建设项目履行审批许可手续情况监管,对不合法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直至取得合法合规手续后方可使用。
(三)承德县政府对全县所有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彻底排查,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对未批先建和非法投入使用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建设项目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汲取事故教训,全市组织开展窑炉、封闭皮带廊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