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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某农场“4·11” 重大火灾事故

2004-06-25   来源:本站原创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1年4月11日11时30分,黑龙江省某农场13队更夫丁某违法烧荒,引起火灾,有关人员指挥灭火不当,造成4名职工和3名家属在灭火时死亡。

    4月11日,某农场13队农业工人丁某在自己独户承包水稻7.5亩的基础上,为了扩大稻田耕作面积,便在独自承包的稻田地边南3米处点燃了荒草,风助火威,火势不断向四处蔓延,丁某已无法控制住火势,最后跑火,酿成灾害。为了扑灭荒火,13队出动64人和5台轮式车扑火。其中13名快速扑火队员被派往二道河子渡槽南部,坚守住二道河子与麦地间最窄的荒沟地段,砍掉柳条灌木丛,点烧隔离带,以火灭火。同时其他扑火队员按3—5人编为一组,奋力扑打,截住火头,避免荒火向林中蔓延。余下和陆续上来的人由翟书记指挥,消灭草塘沟火,截住奔向81021部队人工落叶松散生林的火头。其中有9人为保护林木安全,跑至人工落叶松散生林缘,想借助林缘的便道打开一条防火隔离带。但由于草塘可燃物载量大、杂草高,火越烧越旺。不多时,风向变化,突然形成涡流,这9名同志被卷入林缘和林中,造成4名职工、2名家属遭难,1名家属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还有2人轻伤。过火面积约5公顷,其中草塘4.8公顷,人工落叶松散生林0.15公顷。

    二、事故原因及责任者的处理

    农工丁某违法擅自烧荒跑火,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丁是直接责任者,移交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13队党支部书记翟某对这次荒火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事故教训

    1.在森林防火期间,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准随意野外弄火,尤其在戒严期间,一律禁止野外弄火。

    2.严格执行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及时督促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强安全防火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建设。

    3.坚持对职工和群众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消灭特殊火情的有效办法和必须掌握的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