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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市一小作坊火灾案例

2014-12-11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广东某市,为村民自建住宅,坐北朝南,住宅东侧为住宅,南侧为一建筑工地,西、北面均为空地。该住宅建筑四层,局部五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一层为生产车间和男工宿舍,东西长15.5m,南北宽12.1m,建筑面积为187 ㎡;二层为生产车间,三层为业主住房,四层为女工宿舍和员工活动场所,2-4层的东西长15.5m,南北宽13.7m,每层建筑面积为212 ㎡;第五层原为文胸配件生产车间, 已停止使用,5层东西长15.5m,南北宽9.5m,建筑面积为147㎡,总建筑面积970 ㎡。建筑一层东部设有一部敞开式楼梯直通至各楼层。

  起火当天,建筑内共住有35人,其中7名男员工住在一层东北角的阁楼内,业主一家四口及保姆住在3层,23名女工住在四层。

  二、起火简要经过及初期火灾处置情况

  2010年8月10日7时许,业主的两个儿子张某、张某某早上起床去上学,在住宅三楼门口就听到噼噼啪啪的声音,就回来告诉业主,业主走出三楼门时楼梯已充满了烟,然后他下到一楼看见一楼西南角货架上层放“青蛙皮”的地方有火在烧,于是用一楼平台处的室内消火栓灭火,但是无法接上水枪,于是又跑上三楼立即打电话报警。7时30分,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某家庭作坊发生火灾的报警,立即调集5个公安消防大队、6个公安消防中队共13台消防车赶赴火场救火,并调集5支专职消防队、9台消防车增援,总计154名消防指战员到场参与灭火救援。大火于当日9时许被基本控制,10时5分完全被扑灭。

  三、火灾伤亡及损失情况

  火灾共造成13人被烟熏窒息而死亡(均为女性),另有3人受重伤。死亡人员的位置全部位于四楼,其中8人位于东南角宿舍内,1人靠近北面中间窗户的箱子旁,1人在中部地面,3人在西北角的厕所处。

  据现场调查,该起火灾过火面积187㎡,烧毁机器设备、耳机面料等物品一批。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B185-1998)规定,经现场核定,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21.6万元。

  四、灾害成因分析及主要教训

  (一)起火直接原因。起火原因是该业主家庭作坊一层南墙西端上方穿线孔内电源线短路,引发电源侧距短路点70cm至220cm范围内电源线多处短路,产生的崩溅熔珠引燃下方可燃物起火所致。

  (二)主要教训。1、业主违规在住宅内设置家庭生产作坊和员工集体宿舍,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和技术防范措施。2、起火建筑一层内堆放了大量可燃材料(聚氨酯海绵等物品),致使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释放大量有毒烟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五、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火灾发生后,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非法经营家庭作坊业主张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对该区副区长张某等13名事故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违反消防法规及标准情况

  (一)建筑防火措施不到位

  1、业主违规在住宅内设置家庭生产作坊。使住宅变成了家庭生产作坊,住宿、生产及经营功能混合设置,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

  2、起火建筑一层内堆放了大量可燃材料(聚氨酯海绵等物品),致使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释放大量有毒烟气;

  3、起火建筑未按公共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规定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和技术防范措施;

  4、业主违法在家庭作坊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起火当天,起火建筑内共住有35人,其中7名男员工住在一层东北角的阁楼内,23名女工住在四层,致使火灾发生后,四层的女员工没有办法疏散;

  5、起火建筑设置防盗网,阻碍员工逃生、延误灭火救援。起火建筑一层到五层窗户均设置了防盗网,火灾发生后,外面的群众以及四楼员工无法采取绳索将四楼人员救下,延误了逃生救援。

  (二)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1.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起火建筑所在的地区兴建的建筑物大部分未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有关职能部门对该类建筑物的大量存在及用途改更的现象处于失控监管状态。据查,起火建筑物于2000年建成,建筑设计为住宅,2001年开始零碎做点加工,2008年开始大量招收员工生产耳机配件,改变原有建筑的使用性质,在此过程均未未有受到有关部门监管,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得不到落实。

  2.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逃生自救能力差。起火建筑的员工基本上受教育程度较底,法律意识、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火灾发生后,四楼员工不懂得阻止烟气进入房间,缺乏消防逃生自救常识,致使13名员工因吸入大量有毒烟气中毒、窒息死亡,造成伤亡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