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4.麦炳洪,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经济科技发展办公室主任。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5.苏运喜,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副所长,分管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6.古君辉,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2012年3月至今负责荣健市场所在根竹园社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7.李昕强,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负责荣健市场所在根竹园社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8.林潭烈,中共党员,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防火中队防火监督员,2009年7月至2011年1月,任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光明消防大队防火监督组第三小组组长,负责荣健市场所在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侦查。
(三)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共1人)
麦合平,中共党员,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公明办事处城管执法队案件审理科副科长。在担任根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巨额贿赂,在根竹园社区统建楼工程发包、荣健市场租赁以及证照办理、违法建设等方面,为许日送提供帮助;未督促辖区内荣健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2014年1月13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鉴于麦合平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建议给予麦合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人员(共20人)
建议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郭峰给予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公安分局党委委员、综合处处长邓淑章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副主任骆辉强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左信宽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大队长陈朝晖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二级警长刘文辉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所长张伟军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刘波给予记过处分;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综合处纪检室三级警长曾云泉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林业管理科科长李俊涛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连家骞给予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丹卫给予警告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安监办副主任兼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林锋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一中队中队长仇树君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二中队负责人李华劲给予降级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查违中队中队长黎健给予记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机动巡逻队民警於江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张军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五级执法员王钦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麦国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建议作诫勉谈话处理的人员(共8人)
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光明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叶健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局长彭水清、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局长王湘闽、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王伟权、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梁桂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安委办负责人叶贻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四级执法员张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五级执法员贺俊生等8人,建议由深圳市监察局、光明新区纪检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诫勉谈话。
(六)建议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的人员(共7人)
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二中队组长李如添(职员),建议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取消其中共预备党员资格,并按照职员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执法队一中队三组组长(协管员)梁权发,建议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市场监管三科雇员陈永旭,建议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按雇员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监管三科特种设备队协管员(临聘人员)胡述红、陈嘉明、刘镇丰、麦志良,建议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七)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一是建议深圳市、光明新区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二是建议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荣健公司、根竹园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三是建议深圳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荣健公司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建议责成光明新区管委会向深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深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确保安全生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尤其是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市级和光明、坪山、大鹏、龙华4个新区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夯实基层和末梢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要厘清并落实消防安全领域直接监管、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提升消防安全工作绩效。
(三)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准入和更加有力的消防安全监管。深圳市政府要尽快制定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全面、彻底清理各类违法建筑,坚决拆除各类不符合临时使用条件的违法建筑。
(四)强化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整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集贸市场中的违规住人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治;要加大火患重点场所的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开展用电安全教育宣传,应用并推广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周边市政消火栓的检查、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用水;要督促落实集贸市场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体系、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持之以恒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
(五)加大消防安全宣教培训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深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强化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升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督促企业和单位自觉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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