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2013年3月某日,某地采金矿,井下用钢材替换井筒木支护作业。共2人,焊工韩某,监护人李某。下午1时开始,刚开始1个小时内李某在现场,后期升井均在地面,作业期间韩某未对作业地点下部可燃物采取防火措施,晚上8时停止作业,简单经检查后下班。
次日早6.30时左右,竖井口冒烟,井下发生火灾事故,因窒息当场死亡11人。
事故原因
1.焊工韩某未对现场下部可燃物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焊珠落入下部木支护材料缝隙内,引燃衬木导致火灾发生。
2监护人李某脱岗,未履行现场监督职责。
3.未履行井下用火管理制度。
防范措施
1.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 严格执行井下用火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