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衡阳某制药厂脚手架断塌事故分析

2008-12-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事故概况及经过:

   该制药厂违反建筑安全生产规定,导致脚手架断塌,造成死亡1人的严重后果。该厂工地施工班长廖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1987年8月36日,施工队完成三层楼面捣制工程后,需升高脚手架砌墙。因架子工徐某某请假回家,被告廖某某便擅自安排泥工汤某某、学徒工屈某某开架作业。由于汤、屈二人不懂扎架技术,把一些不合规格的带皮小杉条圆木当作小横档杆使用。架子升完后,廖未去现场检查验收,便安排人员将红砖担放到架板上。27日下午,架子工徐某某回到工地,发现西三墙升的架子不合要求,便将情况向队长作了反映。第二天早上,廖某某也发现西三墙的横杆木小了,并看见徐某某正在更换。但在尚未换好的情况下便要工人上工。当一名泥工刚走到西三墙架板上时,一根小横杆因承受不住重量而断裂,架板下塌。导致那名泥工从9米高的架板上摔下来,造成左额颞骨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违章作业,不顾安全。廖某某身为施工班长,只注意施工进度,忽视作业安全,擅自安排不懂扎架技术人员扎架,并违反脚手架搭设完毕要经过施工负责人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的规定,不到现场检查验收,对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在隐患未完全排除时,便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遵守规定,安全作业。施工作业中,要牢记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作业人员的技术和分工,实行各负其责,严禁混乱指派,擅自安排。在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未彻底排除前,决不能轻易指令作业,以避免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