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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火星企业峒采采石场“5.28”事故

2009-03-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6年5月28日上午11点25分左右,萍乡市火星企业峒采采石场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赖和贵,男,石工,现年42岁,下埠镇长春村人。事故发生后,区安监局及时派人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事故经过

  萍乡市火星企业峒采采石场,属地下开采矿山,目前共有2个采石作业组(其中第一作业组为露采,仅1个工作面;第二作业组为峒采),两个作业组分别由2个石工组长负责安全生产,矿长危小林(没设其他副矿长)则负责整个矿山的安全生产及监管工作。

  2006年5月28日上午8点左右,负责第一作业组的石工组长兼安全员李德良,带领7名石工来到露采工作面(峒采采场正前方,距主峒口和安全出口约30?40米远),并进行了当天上午作业分工安排。根据分工:李德良、赖和贵打炮眼,准备中午放炮;李友仆、王放良、李德余、张春良、李培杰打大锤和装车。此时,峒采作业组的石工们在另一名石工组长的带领下也来到采场。由于位于峒采采场座向左侧的安全出口地势偏高,不便于车辆及人员出入,于是近期峒采作业组又分成2个小组,一小组在安全出口处打斜坡(距露采工作面20米左右),另一小组在峒室内作业。当天上午,整个采场作业进展比较顺利。大约上午11点25分左右,露采工作面正低头作业的石工们,突然听到从安全出口处接连传来二声炮响,赶忙将手上的工具抛弃,跑到露采避弯处躲避(露采工作面成一弧形,断面高约5?6米,在安全出口的右侧)。大约十余秒钟过去了,见没有再响炮,石工赖和贵以为放炮完毕,忙往回走,想把没有打完的炮眼打完。刚启动风钻,突然第三炮响了。受到放炮的振动,在赖和贵头部正上方约5米高的断面上突然掉下一块重约十公斤的石头,刚好落在赖和贵的头部,并将其击倒在地(此时矿长危小林不在现场,离开采场约10分钟左右)。事故发生后,石工组长李德良急忙通知矿长危小林,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带领其他职工进行现场抢救。约上午11点50分左右,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将赖和贵送至赣西医院。中午12点5分左右,赖和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石工赖和贵未经专业技术培训,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放炮后,在没有解除放炮警报的情况下,立即返回工作面,属严重违章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石工组长李德良、生产矿长危小林,是采石场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者和指挥者,没有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和《开采设计方案》要求指挥生产和管理矿山:一是在排险不及时、不彻底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二是采场没有设立安全掩体,以便放炮时,职工能及时回避飞石造成的危害;三是相邻两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没有统一的指挥,没有明确的警戒信号。以上情况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萍乡市火星企业峒采采场没有建立、健全和执行一整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培训制度。进班会流于形式,无任何记录;部分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现象。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制度执行不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

  1、石工赖和贵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直接责任。

  2、石工组长李德良、生产矿长危小林,劳动组织不合理,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石工作业;没有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及《开采设计方案》要求组织和指挥生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3、法人代表申顶萍没有建立一整套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各项制度没有进行严格的检查与监督,对职工安全教育缺乏强有力的措施,造成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领导责任。

  五、处理建议

  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赖和贵,因已死亡,免予追究。

  2、对事故的主要负责者李德良、危小林,责成向安监局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区,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对其本人各处以罚款2000元。

  3、对事故的领导责任者申顶萍,处以罚款50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对萍乡市火星企业峒采采石场处以罚款2万元。

  六、整改措施

  1、对萍乡市火星企业峒采采石场进行停产整改,待区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萍乡市火星企业峒采采石场内部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3、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