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萍乡市博宏实业有限公司焦化二厂11•22炉顶装煤车坠落事故

2009-03-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6年11月22日,萍乡市博宏实业有限公司焦化二厂炉顶装煤车发生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派员赶到事故现场,听取了该厂负责人的简单情况和善后处理情况汇报,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进行了汇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详细调查,现将有关调查情况和结案处理决定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2006年11月22日下午4:50分钟

  2、事故地点:萍乡市博宏实业有限公司焦化三厂炉顶装煤车

  3、事故类别:坠落事故

  4、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

  6、伤亡情况:死亡1人,死者:叶运林,男,35岁,家住青山镇下柳源,该厂炉顶装煤工。

  二、事故经过

  2006年11月22日,博宏公司装煤工叶运林在为母亲60寿辰置办寿宴后,下午4时左右回到博宏公司焦化二厂炉顶装煤车下煤。由于当时天气的气温比较低,水蒸气全部压在棚顶上,严重影响视线。煤斗内煤比较湿润,下煤通道不畅通,装煤工叶运林登上装煤车对煤斗进行疏通。时至在4:50分钟左右,另一位在炉顶的工人梁国生听到嘣的一声响声,反面一看,发现装煤工叶运林从装煤车上坠落在炉顶铁轧上,头部左侧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及时将伤者叶运林送往赣西医院进行抢救,因抢救无效,叶运林于2006年11月23日上午11时50分钟死亡。

  三、事故原因

  1、死者叶运林,中午为母亲60岁生日进行置办,疲劳过度,加上喝了少量的酒,在炉顶工作上,经高温度蒸发,酒精发作,头脑忽然麻木,反应迟钝,致使从煤斗处往下坠落造成事故,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由于事发当日,天气气温低、温度大,水蒸气全部压在炉顶,严重影响视线,也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3、博宏公司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4、基层的安全管理有脱节现象,在班前安全检查时,未及时发现员工叶运林身体上有异样现象,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四、责任划分和处理决定

  1、死者叶运林,身体上疲劳过度,喝酒进岗上班,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决定免予追究。

  2、赖春生,博宏公司焦化二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管不到位,负直接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赖春生个人罚款1000元,责令博宏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3、朱俊,该班班长,基层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在班前未及时发现叶运林身体上疲劳和喝酒现象,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预朱俊罚款500元,责令博宏公司撤销该同志的班长职务。

  4、赵发洋,履行职责不到位,负重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赵发洋个人罚款500元,责令博宏公司给予赵发祥相应的行政处理。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博宏公司行政处罚贰万元,并向湘东镇党委、政府和区安监局写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