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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8”高处坠落事故

2009-03-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8年1月18日上午,浙江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在进行西城年华三期工地13号楼21-22层之间外墙涂料作业时,发生一起涂料工高处坠落事故,造成许恩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1万元。同意调查报告将该事故性质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者作如下处理:

    (一)涂料工许恩建安全意识淡薄,高空悬挂作业未系保险带,导致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对其所负责任不再予以追究。      

    (二)涂料班班长方永红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不到位,施工现场监护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现场安全监管责任。由耀华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耀华公司西城年华三期项目部安全员姚蒋永、项目部副经理庄建民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对新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现场安全监管责任。由耀华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两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并暂扣姚蒋永的安全员证。

    (四)耀华公司副总经理张士强全面负责西城年华三期工程及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领导责任。由耀华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江南监理公司总监代表费双波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监管不力的责任。由江南监理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

    (六)耀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不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管理责任。由你局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整改措施建议

    (一)耀华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特别是高处悬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杜绝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江南监理公司要深刻吸取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增强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方案施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