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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田矿业公司芝兰冲煤矿“8•31”坠落事故

2009-04-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7年8月31日8时30分,湖南省煤业集团马田矿业公司芝兰冲煤矿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2万元。

  一、事故概况

  ⒈企业名称:湖南省煤业集团马田矿业公司芝兰冲煤矿

  ⒉企业性质:国有重点

  ⒊事故时间:2007年8月31日8:30

  ⒋事故地点:4652溜煤上山煤斗

  ⒌事故类别:其他(坠落)事故。

  ⒍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⒎直接经济损失:27.2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企业概况

  马田矿业公司隶属于湖南省煤业集团,系国有控股企业,始建于1953年,于1954年投产,原名为马田煤矿,后变更为湖南省白沙矿务局马田煤矿。2001年7月进行公司制改制时登记注册名称为湖南省白沙煤电集团马田煤业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9日宣告政策性破产,2005年2月5日重组,登记注册名称为湖南省煤业集团马田矿业有限公司,2005年4月1日起正式营业,公司注册资金1400万元,国有控股80%,自然人占股20%。

  公司地处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马田镇,交通便利,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与矿区公路相连,矿区专用铁路线与京广线马田墟站相连接。公司现有爱和山、桐子山、芝兰冲、高泉塘、新星等五对生产矿井,其中高泉塘、新星为低瓦斯矿井,芝兰冲为高瓦斯矿井,桐子山、爱和山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公司核定原煤年生产能力为45万吨,其中:爱和山矿4万吨/年,桐子山矿4万吨/年,芝兰冲矿12万吨/年,高泉塘矿7万吨/年,新星矿18万吨/年,近几年来全公司实际生产能力在40万吨左右。

  (二)矿井基本情况

  芝兰冲煤矿矿井证照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设计生产能力21万吨、核定生产能力12万吨,矿井安全管理机制为矿长负全面责任。

  矿井开采技术条件。芝兰冲煤井位于源头冲背斜南端西翼,白沙—高仓向斜的末翼,和平圩向斜北端翅起收处。井田内的褶皱和断裂构造简单。龙潭组是本区含煤地层,按其含煤性质可分为上、下两段,下段不含可采煤层,上段共含煤2~9层,含煤系数3.3%,其主要可采煤层有5、6煤,其余2、3煤局部可采,芝兰冲矿井主采5煤。5煤直接顶板为砂质泥岩,局部相变为粉砂岩,底板主要为砂质泥岩,局部为细砂,煤层结构复杂,一般有砂质泥岩或砂岩夹硖1~2层。煤层层位稳定,但厚度变化极大,变化幅度达0~15.35m,平均煤厚1.5m。本矿井属于高瓦斯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7.72m3/min,相对涌出量30.78m3/t,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涌出量呈增加的趋势。矿井水文地质较简单,正常涌水量为13m3/h,最大涌水量为26m3/h。2003年经煤炭工业湖南省煤炭质量监督站检验, 5煤层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性危险。

  矿井各生产系统状况。该矿井为斜井多水平开拓,全矿井共分四个水平,第四水平为现在的生产水平,水平标高-50~-180m,垂高130m,该水平共有四个采区,布置方式为单翼布置,西翼有445、465、485、4105四个采区,4105为薄煤带。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开采方法,采用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目前该水平的总回风巷为-50西大巷和-85回风大巷,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机械通风,通风方法为抽出式。

  (三)事故地点的基本情况

  4652溜煤上山巷道坡度为300,上部标高-75.4m,下部变坡点标高-174.3m,垂高98.9m,斜长197.8m,巷道净宽2.4m。上山巷道右边为行人道。左边下部为煤斗,煤斗斜长20m,用料石砌满巷道全高,煤斗上部未安装防止作业人员坠入的格筛;上部为溜煤道,用木板将巷道左右隔开,溜煤道和煤斗均安装溜槽。

  矿里规定:在溜煤上山和煤斗作业必须安排两人;扒煤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人行道;如果溜槽脱了需要重新连接必须要和开溜子的联系断电,扒通煤后才能进入溜煤道(煤斗)作业。

  由于工作面遇到变化,自8月15日起矸石较多,经常冲脱溜槽,溜煤上山的煤炭无法因自重下溜而堆积。连队未及时向芝兰冲煤矿汇报,也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死者江业飞的培训教育情况

  江业飞于2007年5月20日至5月29日参加了芝兰冲煤矿举办的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但未学习处理溜煤上山隐患的安全知识。于6月1日与师傅李友群签订师徒合同,合同期至2008年6月1日,合同规定师徒必须做到“四同”:同进班、同出班、同学习、同工作。

  三、事故发生和抢救经过

  8月31日零点班,采煤二队值班队长李祖平0:30到井口班前会上简单的说了一下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后分工(4652工作面当班作业人员11人):3个大工挖煤、2个小工攉煤、1个大工(江业飞的师傅李友群)和1个小工放顶、2个开溜子、2个小工(邓方志和江业飞)放斗。李祖平交代邓方志进班先到溜煤上山看看情况,如果溜槽脱了的要接好,并清理好堆积的煤。邓、江二人进班后看了没有异常情况,两人放了11斗煤时,溜煤上山脱了溜槽,斗门处溜出了3块,二人就上溜煤上山接好,放了13斗后又断了6块槽子下来了,二人又上去接好后,就一起下来了,约8:30江业飞接到工作面运道溜子司机的电话要他们放完斗后出班,这时放煤时没有煤下来,江业飞就对邓方志说上去看一下,如果有煤,就扒下来,然后从-50水平出班。邓方志放了7车,看到没有煤下来了,就从-180大巷出班了。上午10:05,矿灯房女工雷运真发现零点班有一盏矿灯没有交,就汇报了矿调度站。

  调度站值班领导马上打电话安排井下放斗工和开第一部溜子的司机,要他们沿溜煤上山寻找。井下人员到斗口下面打电话汇报说没有看到人,并说斗口下面冲了两、三斗煤下来,斗口里面大概有八、九斗煤。矿里马上安排唐昌建、刘俊德、扬京卫、李征湘、李春奎等人下井寻找。唐昌建等人拉开斗门放了近一斗煤时发现一把扒子溜了出来,又放了半斗煤就出来了一个矿帽,接着就看到死者的手,约11点钟就把死者拖出来,现场确认已死亡,至此,抢救工作结束。

  9月2日,矿方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2万元(详见附表)。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地点无防止人员坠入煤斗的安全设施。

  2、死者江业飞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独自一人进入溜煤上山处理安全隐患,不慎坠入煤斗被煤掩埋。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煤矿对新工人入井前培训不全面、没有针对性,新工人对处理溜煤上山隐患的安全知识掌握不够。

  2、连队工作安排不合理,违反师徒合同的“四同”(同进班、同出班、同学习、同工作)规定擅自将师、徒安排分开作业。

  3、员工互保意识淡薄,矿里规定溜煤上山作业必须两人同行,但是该作业组的职工邓方志没有制止江业飞一人进入溜煤上山违章作业的行为。

  4、 矿井对采掘工作面以外的作业区域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对溜煤上山处理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防范措施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作业。

  2、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加强溜煤上山安全管理,完善溜煤上山和防止人员坠入煤斗的安全设施。

  3、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签订师徒合同并严格落实到位,加强联保、互保工作,确保新工人安全。

  4、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安监部门加强对各个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实行全方位的监管,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于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