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汝城钨矿违章错发信号,导致电机车脱落,掉入竖井,造成整车报废、死亡1人的严重事故。该矿大卜坑信号工尹某某,卷扬机司机袁某某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1986年9月13日16时,该矿电机车司机何某某驾驶载重量为2.5吨的电机车到大卜坑口792南头拉残矿。21时左右,何将空车开到7中段竖井口,准备让卷扬机把机车吊上5中段后下班,并要装矿石的民工钟某某、朱某某到五中段通知尹某某。尹接到通知后马上发信号给卷扬机司机袁某某,让其将卷扬机罐笼放到7中段。当何某某将电机车刚开进罐笼二分之一时,尹某某胡乱向袁某某发出“一长一短”的不规则铃声信号。袁某某收到这一意图不明的信号后,不向尹某某问清情况,想当然地认为是提升信号(提升信号为两声短铃),便将罐笼提升起来。当罐笼升高约1.7米时,电机车脱落,罐笼掉到竖井底部,造成车毁人亡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章错传信号。尹某某身为信号工,负责传递卷扬机房与竖井各中段之间罐笼升降信号,明知传错信号会发生重大事故,却粗心大意,漫不经心,胡乱传发信号,导致重大事故,应负有直接的主要责任。
2.忽视安全,严重不负责任。被告袁某某身为卷扬机司机,收到无规则、意图不明的信号,不向发号人弄清情况,就盲目提升罐笼,对此次事故也负有直接的重要责任。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遵守规定、准确发号。要加强对信号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教育、管理工作,使其工作中精力集中,高度负责,准确无误地传发信号。
2.注意安全,加强联系。信号员与卷扬机司机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助、传发信号清楚、明确,收到信号准时开机起动。收到不明确、不规则或模糊信号,要同信号员联系,问明情况。否则,不要开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