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1966年8月 11日11点30分,原供电车间高压组由工作负责人曹xx带领在化工厂(原炸药库)线路工作,分两组作业。一组由张xx负责15—24#杆,二组由刘xx负责24—32#杆,工作中工作负责人曹某在事前未和小组负责人联系的情况下,采取将23#耐张杆导线剪断的方法松线,22#直线杆因承受冲击力过大,造成水泥杆断裂和工作人员死亡。
夺析:
工作中工作负责人违章指挥,违反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94条“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的规定。
教训及防范措施:
1、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协调作业,工作人员应听从指挥,统一行动,防止在工作中出现配合不当,造成意外。
2、断导、地线时应先留有拉绳,使原导线不受力后,再进行断线,严禁在导线受力时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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