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30日浙江XX建设公司施工的浙江某传动设备有限公司D#厂房工程,发生一起一人高处坠落死亡的一般事故。现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8年10月30日16:10左右,王小波在浙江某传动设备有限公司D#厂房室内天窗顶棚打磨操作时,因脚下竹笆滑动,导致站立不稳从高度10.88米处坠落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D#厂房室内天窗顶棚处作业平台竹笆作业面未固定,王小波站在移动竹笆上打磨时,因竹笆滑动身体站立不稳,从10.88米高处坠落死亡,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安全员制度未落实。娄绍坎、赵晖两人只是在工地挂证,实际上人员未到位上岗。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内部管理不严,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对安全员采取挂名不上岗的方式应付检查,管理混乱,施工现场缺少安全监管。
(2)安全防范措施缺少。D#厂房室内天窗顶棚处作业面离地高度10.88米,该作业平台无专项施工方案,无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3)安全教育未落实,安全意识差。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及项目部对工人的安全教育不够,死者王小波安全意识差,思想麻痹大意,站在未固定竹笆进行顶棚打磨高空作业时,又不系安全带等防护措施。
三、事故责任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台州市建设工程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造成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人员有:
1、安全员挂证不到岗,使工地处于无专职安全员监管的施工状态,形成安全监管空档,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
2、项目技术负责人未针对室内涂料施工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又没有对上岗人员关于操作平台搭设进行技术交底,存在失职行为。
3、施工员未对室内顶棚涂料施工危险作业进行及时制止,存在失职行为。
4、项目经理对安全教育安全把关不严、未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到岗、未督促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混乱松散,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
5、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负有领导责任。
四、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事故处理意见
1、由于娄绍坎、赵晖在现场挂证而未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建议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收回娄绍坎、赵晖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并记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一次。
2、给予项目技术负责人项吕云、施工员陈雷自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其执业资格,并记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一次。
3、给予项目经理王永云处2万元的罚款。建议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收回王永云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并记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一次。
4、给予浙江恒盛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剑锋处5万元罚款,胡国荣处2万元罚款。建议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浙江恒盛建设有限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0日的处罚。
5、王小波违规作业(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意识差、思想麻痹,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王小波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6、责令浙江恒盛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好事故的善后事宜,按有关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抚恤金。
六、安全防范和整改措施
1、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停产整顿,认真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整顿,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隐患排查,加强对“四口”、“五临边”、施工机械、施工用电、脚手架等的检查,并逐一落实整改。
2、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要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管理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施工项目部要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人员到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3、加强企业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防止违规操作,对“三违”人员要严肃处理,确保生产安全,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4、重视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并对民工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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