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企业名称:攸县黄丰桥镇龙冲煤矿。
2.事故发生时间:2008年11月4日9时20分。
3.事故发生地点:+80水平东翼21煤天眼掘进工作面。
4.事故类别:其它(坠落)事故。
5.事故伤亡:死亡1人。
6.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0.4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龙冲煤矿位于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境内,1989年投产,现有职工160人,管理人员14人,采用平峒-暗斜井开拓方式,采用单回路供电,另安装一台200千瓦的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风井安装两台15千瓦的轴流式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井下使用木支柱支护。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该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长刘云华依法取得了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矿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
(二)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为+80水平西翼21煤天眼掘进工作面。此处煤层倾角为70°,平均厚度1米,天眼沿煤层掘进,长3米,高40米,分两部分,下方较宽阔,高度和宽度均为20米,上方较窄,宽8米,高20米,用于贯穿上方+113水平巷道。天眼采用木支柱支护,支柱间距为1米,只安装了2道保险绳,无其他防坠措施。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过程
2008年11月4日上午8时,带班大工余喜明(死者)、带领大工谭爱龙、助手王干国、小工罗风根、小工贺友德一同下井,进入龙冲煤矿+80水平东翼21煤天眼掘进工作面进行作业。首先他们人工运送支护材料到工作面,采用人工传递的方式:余喜明站在最高位置,谭爱龙站在次高位置,罗风根站在平巷,其余2人居中。罗风根把一根长3米,直径8厘米的木支柱向上传递,依次到谭爱龙处,谭接过后上传给余,余喜明接木支柱时一脚踩空,身体失衡,连人带支柱一起坠入煤斗。
谭爱龙等人见余喜明坠入煤斗,马上下来查看,发现余口鼻流血,身上多处受伤,已当场死亡。他们立即通知地面,然后一起把余喜明运到地面,因事故抢救过程简单,未召请救护队。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违章,在天眼作业未系挂保险绳。
2.天眼掘进工作面防坠措施不完善。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矿井未设专职安全副矿长,而由生产副矿长兼任,安全管理各项要求难以到位。虽然规定了天眼作业必须系挂保险绳,但未切实采取措施监督执行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实。
2.巷道布置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到位。溜煤天眼与行人天眼未分开,行人天眼掘进未按规定进行“之”字型布置,未隔8-10米垂高错开布置,未安设梯子、扶手等装置。天眼作业行人运料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贯彻落实。
3.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职,对天眼工作面防坠设施不全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自保、互保意识差,麻痹思想严重。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确认,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40.4万元。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1.完善矿井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立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设专职安全副矿长专抓安全,并将各项责任分别落实到人,确保一级抓一级,责任制落实到位。
2.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规定布置巷道。必须在天眼中设置封闭的溜煤眼,溜煤与行人必须分开布置,行人天眼必须按规定每隔8-10米错开布置,并设置梯子、扶手等安全设施。天眼运料、行人必须编制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督促其落实到位。
3.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不安全因素。对井下工作面进行排查,发现存在类似问题必须严格改正到位,井下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巡查,认真履职,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消除,确保不留死角,不存侥幸心理,发现违章作业及时查处,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4.强化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定组织实施责任人和监督管理人员,按要求对全矿职工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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