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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黄丰桥镇柏树屋煤矿4•23事故案例

2010-03-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概述

  1.企业名称:攸县黄丰桥镇乌井村柏树屋煤矿。

  2.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4月23日10时10分。

  3.事故发生地点:+80水平大砂红煤层西翼三号天眼

  4.事故类别:其它(坠落)事故。

  5.事故伤亡:死亡1人。

  6.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9.1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柏树屋煤矿位于攸县黄丰桥镇乌井村境内,1995年开办,为私营合伙企业,按照省政府批复的整合规划与原出水冲煤矿整合,整合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设计及安全专篇均已获批。煤矿股份由刘宗海、李合生、辜新云每人出资260万组成,共有职工110人。

  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性。采用平硐—暗斜井开拓方式,通风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风井安装2台功率为7.5kW的轴流式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另有一台功率为250kW的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井下使用木支柱支护。该矿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矿长李铁明依法取得了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各证照均在有效期内,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

  (二)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位于+80水平大砂红煤层西翼三号天眼底部与斜巷交叉处。事故地点的煤层倾角为75°,煤层厚1.2米,顶板为砂岩,底板为砂质页岩。事故天眼高12米,倾角为80°,断面呈长方形,顶底板间宽1米,采用木质点柱支护,支柱直径为10—12cm,断面长度为1.2—1.7米,该方向未进行支护,木支柱的垂直间距为1.2—1.5米。天眼底部向下修建有斜巷,倾角为50°,到达+80水平运输巷,未安设局扇向天眼送风。

  事故地点天眼未设保险绳,无行人梯或扶手等安全设施,干燥无滴水,无电器设备。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过程

  2009年4月23日上午7时30分,采煤大工袁开祥(死者)、颜开云(伤者)和运输工汤耀华、袁乐堂及当班安全员刘布谷一同下井。到达+80水平后,前4人到大砂红煤层作业,刘布谷到其它作业地点检查。10时10分,采完下部的煤后,袁开祥和颜开云准备到西翼三号天眼上面进行采煤,两人一起进入天眼向上爬,颜开云在上,袁开祥在下,同时向上爬,在爬天眼的过程中,颜开云踩落一根木支柱,失足跌下,摔在袁的身上,两人一起跌落在天眼底部与斜巷交叉处,失去知觉。

  安全员刘布谷到其它作业地点检查后,于10点30分到达大砂红煤层西翼三号天眼,发现二盏灯停在那里一动不动,就赶快过去查看,发现两人已昏迷,立刻去喊汤濯华一起抢救,并让袁乐堂去报信。救援人员到达后,众人一起将两人抬出井口,送往黄丰桥镇医院救治,袁开祥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天眼支护不到位,人员无法安全攀爬,未安设保险绳、行人梯、扶手等防坠设施。

  2、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在安全设施不齐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天眼,且上下两人同时攀爬,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认识不足。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采区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经过培训考核,无证上岗。+80水平有4个采煤面、2个掘进面,只设置一名安全员,不能实施有效管理。

  2.现场管理不到位。事故天眼支护不到位,无防坠设施等安全隐患已长期存在,但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均未及时发现并整改到位,也未向上级管理人员反映。

  3.技术管理不到位。事故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未对防坠提出具体要求,作业人员无章可循。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井下职工进行有效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天眼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同时攀爬天眼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严重程度认识不足,自保、互保意识差。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确认,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39.1万元。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刘布谷,安全员。无证上岗,对事故天眼长期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也未向上级管理人员反映,履行自身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唐祖德,值班矿长。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天眼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严格履职,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3.李铁明,党员,矿长,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职责,将安全员设置不足,未及时消除天眼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职工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由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另案给予其2008年年收入30%(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柏树屋煤矿。事故单位建议由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另案给予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壹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责令矿方立即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根据井下作业地点的数量配备足额、持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有效管理。认真贯彻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井下安全隐患。  

  2.加强现场管理。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当班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与同人同上同下,切实加强现场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发现违章作业及时查处。

  3.加强技术管理。对煤矿井下进行彻底排查,对于存在类似情况的作业点要立即整改,天眼支护必须到位,并配齐防坠设施。井下所有工作面必须编制实用的作业规程,并贯彻到每位职工。

  4.加强通风瓦斯管理。风筒和瓦斯传感器要接至当头,严禁无风作业。

  5.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严禁多人同时攀爬天眼,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