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6日18时43分,一建公司49处刘店项目部发生一起井筒坠人死亡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1万余元。
统计属别:矿建施工
发生时间:2006年10月6日18时43分
发生地点: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刘店煤矿主井
事故类别:其他事故(井筒坠人)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21万余元。
伤者简况:吕某,男,34岁,初中,掘进工,本工种工龄1年,协议工,三级安全教育
一、事故经过和抢救过程
(一)事故经过
2006年10月6日18时43分,刘店项目部六队、三队共同进行主井装载硐室上部开口施工,硐室开口宽度7.5米,高度2.5米。已由上一班放炮开口,进尺1米。放炮后由刘某班接班,当时在井下作业的人员是:跟班副队长丁某,班长刘某、李某、副班长刘某、工人刘某、吕某共6人。队长刘某安排本班工作为落临时盘3米、铺设工作台、打锚杆、挂网、喷浆。本班接班时间12时15分,接班后落临时盘和搭工作台,工作台用2根3寸钢管、2根2.5寸钢管、2根150毫米×100毫米×3.5米方木,并用8号铁丝绑牢在撑木上。临时盘上一周有围栏,围栏用直径为37毫米的钢管做立柱,立柱间距1.6米,缆绳高1米。临时盘位井深620.9米处,距离盘下水面3米,水深7米。开口处刚放第一茬炮,正在打锚杆,临时盘和开口之间还没有形成护栏。
18时40分当班全部锚杆眼已施工完成,只剩右手帮三个锚杆眼没安装完锚杆,最后一个锚杆眼已经打够深度,由刘某扶锚杆机准备将其撤下,吕某去临时盘取锚杆准备安装,由刘某一人撤锚杆机有困难,吕某回来帮刘某撤锚杆机,此时吕某佩带的保险带没有生根,行走时突然从临时盘与工作台边缘缝隙坠落,坠落时间18时43分。
(二)抢救过程
吕某坠落后,临时盘上人员立即下放梯子并让何某下去打捞,但没有发现吕某。当班班长刘某和调度员任某共同下去打捞仍没有发现,同时组织排水打捞。10月7日3时45分将吕某打捞出来,升井后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在临时工作盘工作时安全意识淡漠,没按规定佩带好安全带,施工地点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力,转岗安全培训不规范、不到位,对新环境下立井施工的防坠措施培训针对性不强,内容不深入、具体。
2、贯彻落实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补充措施不到位。
3、职工安全意识不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重点部位没有盯住现场,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三、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为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防范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今后要严格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坚决纠正违章作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从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保险带,造成坠落溺水事故。因此要狠反“三违”,加强职工自身安全意识的教育,提高每个职工的安全意识。
(二)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把住入口关,施工单位要依法规范培训工作,落实全员安全培训计划,新工人和转岗等培训内容必须规定由四级以上(含四级)培训机构组织落实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合格方准上岗。加强对新上项目和工程收尾、工程或队伍(人员)转换时的安全培训工作。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培训工作的检查,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加强职工互保联保制度的落实,有效发挥互保联保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科学组织施工。要根据硐室施工“立转平”的特点,正确处理各道工序与相关安全措施的关系,及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现场跟班管理。严格落实干部跟班值班制度,加强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五)要严格落实“一井一制”监管职责,对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等方面严格监督检查。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对责任者的处理
这是一起因职工违章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高空坠人、溺水死亡的责任事故。
(一)项目部跟班副队长,是施工现场第一责任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临时盘工作时未发现吕某佩带保险带没有生根,没有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安全防护不到位,造成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二)项目部跟班队长,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漠、违章作业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行政罚款2000元。
(三)项目部安全经理,分管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和培训工作,对项目部安全管理和职工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处行政罚款2000元。
(四)项目部生产经理,分管项目部的生产安全和协调管理工作,对项目部安全管理和职工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行政罚款2000元。
(五)项目部经理,是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项目部安全管理和职工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负有主要责任。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值班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防护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六)驻刘店项目部安监站长,当班施工中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吕二昌保险带没有生根,安全防护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决定给予撤销项目部安监站长职务的处分。
(七)处安监处长,包管该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对项目部安全管理和职工教育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安全检查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行政罚款2000元。
(八)该处处长,对项目部安全管理和职工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处行政罚款2000元。
(九)该处党委书记、副处长,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重视不够,负有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
[点评]
这是一起因职工违章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高空坠人、溺水死亡的责任事故。
这起事故发生在采取安全措施的过程中,因施工地点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和职工违章作业造成的。对新环境下立井施工的防坠措施培训针对性不强,不够深入、具体也是事故的重要原因。必须加强对工程或队伍(人员)转换时段的安全培训工作,要有针对性。根据施工内容的不同特点,正确处理各道工序与相关安全措施的关系,及时完善防范措施。
要牢固树立中央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党的事业和对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深入现场解决实际问题。注重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要知道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向精细管理要安全。
发动全体员工在施工现场进行危险和危害因素辨识,对生产过程中进行的每一项活动都应当认真地想一想,安全措施还有没有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在每一个细小的环节,都要找一找还有没有可能出现意外情况的“漏洞”。凡
是想到的和查到的,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关键的环节或关键的时刻必须盯在现场。
通过干部下井带班,在与一线职工零距离的接触中,了解他们的工作和安全情况。在施工现场,把一系列安全施工、操作技能传授给职工,使职工会思考、会操作、会处理故障、会转危为安、会居安思危。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能够做正确的事,正确地做事,把事做正确。这对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筑牢企业的安全防线,实现安全发展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