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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兴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5.12”高处坠落事故

2010-06-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9年5月12日上午6时15分左右,舟山市兴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家岭安置小区五期Ⅱ标段工程项目部在4#商住楼进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安全监管局、市城建委、新城管委会、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了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5月12日早晨6时左右,兴洲建筑公司钢筋工陈某A到达杜家岭安置小区的施工现场,看到开物料提升机的操作工杨某,于是陈某A让杨到4#商住楼开提升机,把一车水泥块提升到三层楼,自己准备到4#商住楼的西侧三层顶进行作业。杨某答应了陈的要求,就到提升机的操作平台进行操作。6时10分的时候杨某看到陈某A把一车水泥块推进了提升机人走出来后,就把提升机开到了二层楼顶的平台(三楼)。此时陈某A从西侧楼的通道上来准备推水泥块车,为直接能够来到二层顶物料平台,陈某A未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登高跨越。6时15分左右,杨某和陈某B听到“砰”一声响,陈某B当时正好在4#商住楼一楼换衣服,听到有物体坠落的声音后就立即走到楼梯口往外看,发现陈某A侧卧在地上,没有动弹。

    工地管理工陈某B发现陈某A坠落后,立即跑到楼外大喊“钢筋工掉下来了,快来人”。泥水工陈某C听到“砰”一声响,接着听到陈某B的喊声,就跑到了事发点,看到陈某A侧卧在地上,也一起喊救人,正在搅拌混泥土的刘某过来看到后,立即打电话给在工棚间的钢筋工班组长陈某D。陈某D在6时21分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赶到现场进行简单的救护后,立即送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6时58分到达舟山市人民医院时陈某A呼吸心跳均已停止,经过医院一个小时抢救无效,陈某A于当日上午8时死亡。

    二、事故性质和原因:

    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调查组认为舟山市兴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家岭安置小区五期Ⅱ标段工程项目部5月12日发生的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钢筋工陈某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在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下,未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登高作业,造成高处坠落死亡。

    三、事故责任追究:

    钢筋工陈某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为能够直接到二层顶物料平台,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登高跨越,致使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陈某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舟山市兴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家岭安置小区五期Ⅱ标段工程项目部,安全教育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存在有作业人员攀爬脚手架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舟山市兴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家岭安置小区五期Ⅱ标段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范某,没有认真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舟山市兴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家岭安置小区五期Ⅱ标段工程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员傅某没有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未严格规范管理从业人员的作业时间,对有关安全隐患未采取相应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

    浙江万事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龚某,安全监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加以制止。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四、安全防范措施:

    1.舟山市兴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家岭安置小区五期Ⅱ标段工程项目部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管理,严格规范管理从业人员的作业时间,切实落实职工安全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 浙江万事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舟山市兴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家岭安置小区五期Ⅱ标段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力度,重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严格现场监管,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