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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墩身作业高处坠落事故

2010-08-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经过

  某高速公路右线大桥5#墩墩身高49.5m,用高架索道提升混凝土串筒浇注连续梁。起重机房距5#墩大约150m,在5#墩墩顶作业平台上设了第1信号员张ⅩⅩ﹙起重工﹚,起重机房处设了第二信号员﹙女﹚,彼此用对讲机联络和指挥。18:10时,第2信号员将对讲机交1#起重卷扬司机后离开岗位回宿舍去了。18:20时,一斗混凝土调运到平台上方,当下降到距平台约50cm高时突然下落将作业平台砸跨。作业平台上身系安全带的两名民工被悬吊在作业平台边,其中1人受轻伤。站在作业平台上而没系安全带的第1信号员张ⅩⅩ从距地面49.5m高的作业平台上坠落身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㈠直接原因:起重机操作失误,司机遇事处理不当。起重机司机,在不能通视的条件下,明知自己的一切起吊、降落操作,需在信号人员指挥下进行,但当第2信号员将对讲机交给他便擅自离岗时,他没加拒绝就将对讲机漫不经心的放在自己身后,在天色较暗又无信号联络的情况下冒险操作,在突发事件时又处置不当。

  ㈡主要原因:起重机第2信号员擅离职守,造成第1信号员与起重机司机之间信号联络中断。

  ㈢重要原因:起重机第1信号员张ⅩⅩ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栓挂安全带。

  ㈣没有执行国家标准GB3608-83中的规定,高处作业未按要求悬挂安全网和防护拦,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㈤施工公司对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全、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失察。

  三、应汲取的事故教训

  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不能以“生产忙离不开”、“地方培训收费高、办证时间长”等理由明知故犯,对“无证上岗”现象见怪不怪,得过且过。

  起重吊装工人﹙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地方有关部门组织他们在独立上岗作业前,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㈡对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岗位应知应会教育,特别是非正常情况下的临危处置能力,必须常抓不懈,常教常新。  

  起重机司机和指挥人员,一定要了解和熟悉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性能,并遵守操作规程的规定。应熟悉和掌握所使用的起重信号,起重信号一经规定,严禁随意擅自变动。更不能拒绝或放弃指挥信号,司机在通讯联络信号不明时不得开机,作业中不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执行。

  ㈢卷扬机是物料提升机的主要机构,应符合GB/T1955-2002《建筑卷扬机》的规定,并且能够满足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的要求。安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载重量限制装置、上极限限位器、下极限限位器、吊笼安全门、缓冲器和通讯信号装置等一样都不能少,而且每一样安全保护装置的性能都必须稳定、可靠

  ㈣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起重机司机违反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在无信号指挥且光线较暗的情况下,胆大妄为,冒险起吊。主要原因是,起重机第2信号员无组织,无纪律,无责任心,她擅离职守的严重违章违纪行为,造成信号联络中断,以至引发事故。应该大力营造“遵章守纪光荣,违章违纪可耻”的氛围,狠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歪风。《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㈤在施工现场常常搭设各种临时性的操作台或操作架以方便施工,这种短期内用于承载物料并在其上进行各种操作的构架式操作平台,制作前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按所用的材料,依照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或图纸要编入施工组织设计,要在操作平台显著位置标明它所允许的荷载值。操作平台应具有必要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使用中不得有晃动现象。

  ㈥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确是救命“三宝”。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登高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墩高在10m以上的作业必须加设安全网。本次事发前3个人同在一个操作平台,但其中两名民工系了安全带,事故中1人受轻伤,1人毛发无损。而起重机第1信号员张ⅩⅩ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栓挂安全带,却从49.5m高的平台上坠落,结果丢掉了自己宝贵而年轻的生命。血的事实再次告诉我们:有遵章守纪自觉性的人,是真正会珍爱自己的人;视规章制度为“紧箍咒”而陷入盲目性的人,并不会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健康,说到底是不珍惜自己,不珍爱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