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2004年5月22日上午8时,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孙××、孙××(死者,男,32岁,江苏盐城人)两受工务科二组组长张××派工,继续做检查维修车间屋面漏水的工作。因21日晚上下过雨,所以他俩就再到电镀车间的屋顶上检查是否漏水,用梯子从电镀车间与包装车间之间的过道(搭有彩钢瓦棚)上去,准备通过彩钢瓦棚再用梯子到车间的屋顶上。当他俩上了彩钢瓦棚时,孙××感到有点头晕,孙××(死者)就叫他蹲下休息一下,两人在棚上大概休息了10分钟左右,然后(9时40分左右)准备到车间顶上。这时,孙××已上了两级梯子,孙××(死者)发现彩钢瓦棚的南端有一张瓦有些问题,先在北端(彩钢瓦的)拉了一下,但拉不动,就走到南端去观察,由于南端的瓦下面没有横梁支架,所踩的彩钢瓦突然下塌,孙××就从下塌处坠落到地面(具体高度有3.8米左右)。此时孙××听到声音后,回头一看,孙××(死者)不见了,从梯子上下来,走近一看,只看到孙××的脚,且地上已流了许多血,就立即喊“救命”。当时在车间工作的王××、马××也听到了声音,出来看到孙××躺在地上,马上向上级报告,呼叫的120抢救车来后,把孙××送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当天下午请来上海医疗专家会诊、救治。由于伤势过重,于10天后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造成孙××从高处坠落,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务科二组不具备进行登高屋面维修作业的资质,从业人员也没有经过有关专业知识和安全知识方面的培训教育。因此,单位不具备作业资质,人员不具备技能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在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不带安全帽、安全带及其它防护措施,也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没有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在工作前只在口头说一声注意安全,就上去干活了),无章可循是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孙××本人安全意识差、盲目服从,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是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类别
高处坠落。
四、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
1、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该起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
2、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务科及其二组的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
3、孙××(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安全操作技能的情况下,盲目违章作业,负有直接责任。
六、处理意见
1、对晋亿实业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2、对工务科科长、二组组长由晋亿实业股份公司进行批评教育。
3、鉴于孙××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七、整改措施
1、在全公司通报事故情况,举一反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
2、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资质管理制度,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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