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1.事故单位:宜章县浆水乡田头坑煤矿
2.企业性质:合伙企业
3.事故时间:2010年4月2日19点
4.事故地点:±0m水平回风巷天眼
5.事故类别:坠落事故
6.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7.直接经济损失:34.1万元
二、矿井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田头坑煤矿距宜章县城23km,距浆水乡2.5km,行政隶属宜章县浆水乡管辖。该矿井建于1992年,1993年10月投产,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实际生产能力1-2万吨/年,煤矿总股金800万元,其中黄正佐440万元,黄亨发和黄红兵360万元。现为3万吨/年技改扩能为6万吨/年,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已批复,未通过竣工验收。该矿井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4300000620925,2009年12月到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MK安许证字[2005]1270号,2008年12月20日到期);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X181106026Y1,2007年9月1日到期),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300002200830(1-1)。矿长曾运明经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煤矿主要负责人黄正佐;曾运明于2010年3月开始担任田头坑煤矿矿长,负责煤矿全面工作;安全副矿长邓崇仕,负责煤矿安全工作;生产副矿长兼技术负责人温胜甲,负责煤矿生产和技术管理;值班长兼安全员3人:韩志春、周本华、陈运国;瓦检员3人;防突队长韩志春。作业方式为“三•八”制,早班8点-16点,中班16点-24点,晚班0点-8点。
(二)矿井基本情况
1、矿井开采条件
田头坑煤矿主要开采二叠系上统龙潭组、下统当冲组煤层。主采煤层12-2煤层,局部可采煤层12-1煤层。12-2煤层底板为砂岩,波状、斜交层理发育,煤层厚度为1.12~2.02m,平均1.78m,倾角500~580;12-1煤层顶板为K2砂岩,其岩性特征为浅灰中粒砂岩,中厚层状,煤层厚度0~2.8m,平均1.53m。矿井地质条件属中等类型。
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不易自燃,煤尘有爆炸危险性。
2、矿井生产系统。
煤矿开拓方式为斜井多水平开拓,有主斜井、风井二个井筒。
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风井安装两台主要通风机,风机型号FBCZ-6-№15B隔爆轴流式通风机,电机功率45KW。
3、事故地点的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在±0水平通风天眼,该天眼是0.8×0.8m,高度为4m,坡度为90°,没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设施。
三、事故发生、抢救经过及报告情况
4月2日中班班前会,生产副矿长温胜甲安排当班进行±0m水平回风巷维修。16点值班长韩志春、大工何小周和两名小工下井至±0m水平回风巷进行维修作业。19点大工何小周运维修材料,在爬至±0m水平回风巷天眼上口处坠落,身体砸在天眼下方堆积的坑木上造成重伤。值班长韩志春和两个小工把何小周背到±0m水平车场,发现何小周已经死亡,于是打电话向生产副矿长温胜甲报告事故情况。温胜甲在接到电话后向矿部报告了事故情况。22时煤矿将何小周的尸体运出矿井,并送至广东省坪石镇火化。
事故发生后,煤矿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4.1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天眼无梯子间、无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设施。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采区开采设计不合理,技术管理不到位。在急倾斜煤层中上下巷道之间的行人上山设计的坡度过大,没有专用的行人通道。
2、煤矿管理人员对于长期存在的采区上下水平之间无专用行人通道、行人通道无梯子间和防坠安全设施没有指出和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煤矿要认真吸取“4.2”坠落事故和瞒报的教训,依法办矿,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不得组织生产。发生事故后,煤矿要按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
2、煤矿要合理选择开采方法,合理设计行人通道、回风道、运输通道和运料通道,凡是倾角大于45度的行人通道必须设置梯子间。
3、煤矿要对已有的小眼、人行道、上山、下山进行专项检查,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要立即整改,完善安全设施、补掘行人通道,防止坠落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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