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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厦工程高处坠落事故

2011-07-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3年1月21日,某大厦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基本概况

  建设单位为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某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方XX,总承包单位为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贾XX),专业分包单位为某装饰公司。

  (二)事故经过

  1月21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负责人周某(男,26岁)在接到下属邹某转达三位客户提出的“大堂装修进度缓慢”的反馈意见后,会同另一名售楼张某来到工程的一楼大厅查看装修的施工进度情况。查看完毕,周某和张某二人(张某在前,周某在后)相距约3m的距离,向工程外走出。当张某走到电梯井走道处时,猛听到后面“砰”的一响,回头已不见周某的人影,张某在呼叫周某不见回音后,急忙回到售楼部取来电筒到工地四处寻找,发现周某在一楼大厅⑧—⑨轴工程管井的地下室处(层高5.1m)。现场人员立即组织了施救。并送医院抢救,周某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元月22日11时死亡。

  (三)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工程尚未竣工之前,擅自派销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售楼经营活动,并且未对售楼人员进行任何安全教育,最终酿成事故。

  2、间接原因

  (1)在某装饰公司已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大堂装修阶段,作为总承包单位的某建筑公司工程项目部没有对安全防护设施有效的检查和整改,对施工现场管理不严,非作业人员可随意进入施工现场,导致事故发生。

  (2)某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虽未续签合同,但对工程仍在实施事实上的监理,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售楼经营活动没有制止,监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四)责任区分

  1、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所属售楼部在工程尚未竣工就从事其售楼经营活动,违反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227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之规定,进入正在施工的施工现场进行售楼经营活动,导致售楼人员周某失足坠入管道井内死亡,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2、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作为总包单位也未对这些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有效的检查和整改,应对这起

  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3、某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未认真履行《武汉市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第123号令)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之规定,当工程尚未完工对建设单位就开始进行售楼经营活动的情况未给予有效的制止,应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