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动葫芦吊钩坠落造成伤亡 之一
事故发生时间:1991年1月14日15时10分
鸡西市恒山酱菜厂(地址:鸡西市恒山区)腐乳车间主任找生产厂长赵海涛反映车间人员不足,于是赵决定把工人江美玉临时调到该车间装卸。江在下午二时到腐乳车间后,看到工人姜波正准备用电动葫芦提升机往二楼送一车豆腐盘子,于是江主动跑骈操纵提升机。当提升机的吊盘上升到位后,江站在提升机吊盘底下,结果提升机吊盘却突然坠落,将江当场砸伤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该提升机电动葫芦起升高度限位器在二个月前损坏后,电工将其拆除一直未修复,使其失去超限位保护功能,致使吊盘上升到极限位置继续上升,将钢丝绳拉断。
根据《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应设总电源接触器,在操纵位置应设紧急断电开关,其紧急断电开关应接在总电源接触器控制回路中,应能切断各机构总电源。当起升高度限位器失效后,操纵紧急断电开关切断总电源,停止吊钩继续上升,可防止绞断钢丝绳,避免吊钩“冲顶”坠落。而该电动葫芦却未设紧急断电开关。
该单位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电动葫芦提升机无安全操作规程;受害者系非操作人员,违间操作,违章站在吊盘下。
2.电动葫芦吊钩坠落造成伤亡 之二
事故发生时间:1994年10月22日10时50分
黑龙江省查哈阳农场粮油加工厂精米车间,新分配到该车间的电工田坦平自己跑到四楼想把悬在一楼的电动葫芦吊钩提升到二楼至三楼之间,为吊自动称做准备。当合上电闸,按了上升电钮,当吊钩升至二、三楼之间时,又按停止电钮,结果吊钩没有停止却继续上升,于是他慌忙跑到控制箱那观看,结果发现磁力开关粘住,失去控制作用,接着,他便急忙拉开总控制开关,但这时吊钩已升到了电动葫芦顶部,其固定钢丝绳的绳夹已卡入电动葫芦的护析观内。这时车间副主任张达正好从外面进入车间,发现这一情况便跑到四楼将田坦平批评了一顿。而这时,正好接近中午下班时间,当王金权刚走到楼门口,就听身后一响声,回头一看,电动葫芦吊钩掉下来,砸在孟令海的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电动葫芦未按安全要求设置起升高度限位器;手电门上未按安全要求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其磁力开关时常出现粘连及时检修将故障排除,“带病”运转。
设备有缺陷,致使吊钩“冲顶”,钢丝绳断股现象时有发生,未能引起有关领导重视,未按安全要求进行整改。
吊钩“冲顶”后,由于未立即坠落,使人产生麻痹思想,未能及时采取相应预防吊钩坠落伤人措施。
3.电动葫芦操作人员触电死亡
事故发生时间:1989年11月22日11时30分
国营第七九○厂(地址: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26号)一车间工人田盛昌用电动葫芦吊一槽料进行酸洗作业摘钩,其右手握电动葫芦操作按钮(也称手电门),左手伸出摘钩,此时身体倾斜,由于作业时不慎,左脚却蹬落在酸槽中。致使溅起的酸溶液又恰巧落入操作按钮里,结果造成铁壳手电门短路,致使外壳带电,瞬间田盛昌被电击伤。当同班工人唐忠俭发现后,就立即将刀闸开关拉下切断电源。于是工人王喜云、张旭等人将田从酸池中拽出,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2万元。
事故原因提要
电动葫芦操作按钮的选用不符合ZBJ80013.6-89《钢丝绳电动葫芦电气控制设备验收技术条件》中4.1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为:“按钮装置的外壳应使用高强度塑料制造,外壳表面应光滑,天气泡和开裂现象”而该厂的却为金属外壳,不符合安全要求埋下事故隐患。
ZBJ80013.3-8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中2.2.6.3条规定:“按钮装置(手电门)应为安全电压控制”,而该厂电动葫芦手电门控制电源的电压对地为220伏。显然,该厂电动葫芦手电门外壳采用金属制造,控制电源电压采用对地220伏的电压,是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操作工人未按安全要求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也是该事故的又一原因。
酸溶液溅入手电门内造成短路,致使金属外壳带电,是该事故的诱因,也是直接原因。操作者触电的电动葫芦金属外壳手电门事故现场照片见下图:
(略)
4.电动葫芦漏电工人触电死亡
事故发生时间:1989年8月14日11时
莲花山冶金机械厂(地址:锦州市莲花山区)钎头车间维修电工袁新,对该车间清洗工库电动葫芦安装保护器后,经试车检查一切正常。而在晚班生产工人操作电动葫芦时却发现有麻电感觉,立即找来电工陈丰采取了临时绝缘措施,继续维持操作直至下班。在次日上班后,由于袁新上二班,车间便安排电工技师石哲与陈丰处理这一漏电问题,由于保护器图纸在袁新手中,于是陈丰便到袁新家去一趟,结果陈、袁二人一同到车间从工具箱中取出图纸交给石哲看,研究接线是否有问题。这时袁新说把保护器拿下来看看,陈丰便找来一个钢梯子,二人把梯子竖在电动葫芦运行的工字钢梁上。陈丰要上去卸保护器,袁新说:“我上去,上连我熟悉”。袁上去,陈在下扶梯子,石在清洗室门口看图,听到袁“啊”的一声,陈忙扶住袁,石发现袁新触电,即跑去切断电源。事故发生后对袁新及时进行抢救,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安装的保护器不符合安全要求,在保护器电源接线焊接点处未装绝缘套管,也未采取其他绝缘保护措施,致使保护器出现漏电。
电气设备未按国家标准(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规定进行接地或接零。
当发现用电设备出现漏税电故障进行检修时,未按安全要求切断电源,检修人员未穿绝缘鞋,违章穿短裤、拖鞋,且又违反安全规定站在钢制梯子上作业,造成触电死亡。
5.吊盘从电葫芦吊钩中脱出坠落造成伤亡 之一
事故发生时间:1989年7月2日10时40分
唐山钢铁公司二炼钢厂停产进行大修。机动科维修钳工组工人李贵兴和李振民负责组装连铸机二冷段辊道。在组装时发现备件不足,于是两人便前往备件库值班室去领销子。库管工李景生接待领备件的钳工李贵兴和李振民后,库管工先出库房值班室门,李贵兴随后,而李振民在最后。当李振民在最后走时却顺手擅自拿了二楼库房门的钥匙,在出值班室后,李振民告诉李贵兴:“我看看销子去”,随即出地面库房南大门,上斜梯进二楼打开二楼库房门,当进二楼库内,李振民没有去取应领的销子,而是直奔库管人员操作的专用电动葫芦吊盘提升机。把提升机的吊盘从一层地面提升到二层地面上后,结果吊盘却被卡住。这时李振民又启动下降按钮欲想使吊盘下降,由于吊盘已被卡住,因吊钩上无防止吊重意外脱落的闭锁装置,结果致使吊钩从吊盘框架上的吊环中脱开。这时李振民为将吊钩重新挂入吊盘的吊环内,便将脚踏入吊盘上时,致使李振民随吊盘一起坠落,当场被摔伤死亡。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0.88万元。
教训
该事故发生,除提升机本身存在设备缺陷,其吊钩无防止吊重意外脱落的闭锁装置,吊盘出现卡阻外,受害者本人不遵章守纪,擅自操纵本人熟悉的设备而导致事故发生。如果受害者遵章守纪则该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6.吊盘从电动葫芦吊钩中脱出坠落造成伤亡 之二
事故发生时间:1993年11月9日7时20分
抚顺市第一中学建筑工程队(地址:望花区望花大街3号)在抚顺石油三厂催化剂分厂六五○车间施工。在验收时,甲方提出六五○车间南墙上面的四处风机孔两侧的墙眼需要用砖堵并用灰抹平。于是副班长胡玉纯领三名工人进厂做施工准备工作。工人刘春雨拿杆子准备往楼上运。这时,胡玉纯在楼下电动葫芦吊料口处对刘玉春雨说,让刘将电动葫芦吊钩挂吊盘从楼下降落到楼下来,用电动葫芦将杆子吊上去,并告诉刘如何使用电动葫芦。这样刘便上楼,而胡则在楼下等着。结果刘在往下降落吊盘时,因吊料口上的护栏托住了吊盘一角,造成吊钩与吊盘脱钩。当吊盘坠落到二楼时,又与二楼吊料口处护栏相撞,因吊盘上有粉尘,致使其到处飞扬,视线受遮挡,接着吊盘又从吊料口坠落到一楼。将站在吊料口处的胡玉纯头部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
事故原因提要
外来施工人员未经厂方允许,违章擅自开动起重设备,且操作人员与起重指挥人员根本不懂起重设备安全操作知识,致使吊盘从吊钩中脱出坠落。且指挥人员又违章未戴安全帽站在吊重下方,导致伤亡事故发生。
电动葫芦吊钩上无防止吊索具意外脱落的闭锁装置。
厂方对起重设备管理出现漏洞,外单位人员违章使用未及时发现加以制止。
7.吊钩中载荷脱出造成摆动把人伤
事故发生时间:1992年9月18日10时55分
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人造板工业公司胶合板厂综合车间,出池工李开发、徐玉昌两个出池内蒸煮的原木段。在操作中,其中一根36厘米直径的木段从电动葫芦的吊钩中脱落,而斜立在蒸煮池壁上。于是李对徐说:“把斜立的木段放平后再吊”,接着李将吊木头专用索具上的一个挂钩挂在木段的底头,另一个挂钩由徐将其挂在上头。当挂好后,该木段已处于斜拉状态。这时,李躲至1.5米远后告诉徐进行起吊。徐起动电葫芦后,当木段下端刚离池底20厘米左右时,木段却从吊钩中脱落,致使吊钩因惯性作用,使其摆动起来,将李开发头部撞伤,经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由于违章作业,歪拉斜吊,致使吊重从吊钩中脱出,导致吊钩大幅度摆动,将违章未戴安全帽,未脱离起重作业危险区人员头部撞伤死亡。
吊钩上无防止索具意外脱出的闭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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