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龙安华诚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规定,区人力社保局拟对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八)工程监理方北京中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对工程进行监理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未能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北京中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本次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监局备案。
(九)责成龙安华诚公司根据本公司调查结果,对此次事故相关责任人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区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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