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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忠信清洗服务有限公司“12.11”事故

2013-08-19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简介

    2010年12月11日10时30分许,朝阳区建外嘉华世纪公寓发生一起保洁人员高坠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事故单位北京京忠信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有高空外墙清洗服务企业资质,高空清洗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证书。2010年12月8日,北京美豪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忠信清洗有限公司签订嘉华世纪公寓外墙玻璃清洗合同并于当日开始进行清洗作业。12月11日上午,北京京忠信清洗有限公司工人谢××、梁××(两人均有高处悬挂作业建筑物表面清洗特种作业证)来到嘉华世纪公寓清洗北侧、南侧外墙玻璃。10时30分许,谢××在清洗该公寓东北侧外墙时,由于身上所系工作绳与16层阳光房顶部外沿接触磨损后断裂,致使其从11层作业面坠落至该楼3层平台(坠落高度约30米),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谢××安全意识淡漠、违章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4.2.3规定工作绳、柔性导轨(生命绳)、安全短绳必须同时配套使用;7.1.3规定每次作业前应检查建筑物凸缘或转角处的衬垫是否垫好。《嘉华世纪大厦外墙清洗方案》1.1.1规定高空作业清洗前应查看作业现场,确定作业方案,重点查看屋顶状况和作业路线。

        经查,北京京忠信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为嘉华世纪公寓外墙玻璃清洗作业现场配备了工作绳、生命绳,防止绳索磨损的衬垫,但谢××作业前未按规定认真勘察作业路线;作业中仅使用了工作绳,未使用生命绳;未按规定使用防止绳索磨损的衬垫,致使工作绳与16层阳光房顶部凸出处接触磨损后断裂,导致发生事故。

    (二)间接原因

    北京京忠信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周××作为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7.2.1规定悬吊作业时屋面应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安全员监护。《嘉华世纪大厦外墙清洗方案》3.4.7规定清洗作业时,楼顶和地面都要设有专人监督。

    经查,周××作为该项目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上述规定,制定的施工方案针对性不强,未设置安全员对现场进行专人监护,未及时发现谢××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北京京忠信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谢××安全意识淡漠、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北京京忠信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周××,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北京京忠信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未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