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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7”高处坠落事故

2014-04-01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单位及合同签订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是国家建设部、原化工部核定的防腐蚀保温一级国营企业。该公司2005年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豫)JZ安许证〔2005〕0800014-01,具有承揽防火、防水、化学清洗、金属喷镀、设备涂装等工程施工资格,是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该公司共设有10个科(室),设有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现有员工1168余名,其中专职安全管理员30名。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12年8月,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防腐合同》(合同编号:T11001-RE-CM10-002A)。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15万吨/年己二酸项目A标段地下管网、工艺管道、罐区的防腐工程。2013年1月,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驻地临时雇佣了王维波等12名工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抢救情况

  2013年1月7日8时,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浩项目部安全员何文锁召开由王维波等12人参加的班前会(班组长牛玉琢请假),并进行了技术交底,主要工作是拆除己二酸装置原料罐区脚手架。会后,王维波和高阳负责拆除2701B罐体脚手架。9时,王维波和高阳分别爬到2701B罐体南侧脚手架四层平台(距地面约7.5米)拆除脚手架。王维波站在四层平台东侧,高阳站在四层平台西侧,9时20分左右,两人合作共同拆除了四层平台一根横杆(约3米长)。随后,高阳沿四层平台走到2701B罐体西侧拆除第二根横杆,王维波站在原地拆除身前的脚手架斜拉杆(俗称:剪刀撑,斜拉杆由两根长约3米钢管构成,以“X”形交叉固定,水平夹角是60°,两端和中间分别由卡扣固定)。9时30分左右,王维波拆除完成斜拉杆左上端卡扣后,下蹲俯身拆除斜拉杆中间卡扣。当斜拉杆中间卡扣被拆除的瞬间,斜拉杆突然沿顺时针滑落转动,钢管砸在王维波上身,将正下蹲俯身在四层平台作业的王维波打落至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将王维波送往海港开发区医院进行抢救。12时20分,王维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王维波在拆除斜拉杆过程中,违反“先拆两端,后拆中间”的拆除脚手架斜拉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由上至下的顺序拆除斜拉杆卡扣。当斜拉杆中间卡扣被拆除的瞬间,斜拉杆突然沿顺时针滑落转动,砸在王维波上身,将正下蹲俯身在四层平台作业的王维波打落至地面。这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违章作业。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浩项目部王维波在拆除脚手架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2.安全管理不到位。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浩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同时,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浩项目部对王维波等相关人员资格条件审查把关不严,致使王维波等人无证上岗作业。

  3.安全教育不到位。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浩项目部虽然对职工进行了安全培训,但培训的针对性不强,导致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匮乏,对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7”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维波,男,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浩项目部临时工,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何文锁,男,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浩项目部安全员,负责中浩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拆除脚手架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审查把关不严,对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3.申博,男,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浩项目部副经理,主管中浩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申建民,男,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浩项目部经理,负责中浩项目部的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刘守相,男,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部长,主管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海港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2万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立即对施工现场进行停产整顿,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活动,杜绝各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再次发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的“三级教育”,要对临时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再教育,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岗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从本质上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及安全素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