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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20”高坠死亡事故

2014-04-08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基本情况

  (一)施工单位情况。

  中太集团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16日,注册于河北省廊坊市。公司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叁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范围凭资质证经营);在如下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一、承包境外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建筑装修装饰、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二、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三、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注册资金3.2610783亿元,实收资本3.2610783亿元,企业员工19653人,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823人,建筑施工企业。公司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公司董事局主席、法人代表李文建,男,1959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32801195904064212,中共党员,工商硕士学位,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建安里2-1-101,联系电话:13803380883。

  (二)监理公司情况。

  北京京朋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朋监理公司),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10日,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A-221,注册资金3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实收资本300万元,从业人数115人。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等。企业法人、总经理黎红,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1196605294043,大学学士学位,家庭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88号蓝调国际3-3-704,邮编:100073。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中太集团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承建的雅绅鸿居建筑项目施工现场经理李林2013年5月20日6点20左右上班后,安排架子工班组清理电梯井垃圾,班长付钢接到任务后,在2#楼楼下给班组4个工人分配工作,2个人一个井,董迎利和周宇超清理2号楼15层1单元西侧电梯井,周福田和付延合清理2号楼15层2单元东侧电梯井。董迎利和周宇超乘坐双笼电梯直接到15层后,从电梯井门口的钢筋防护栏的中间空隙钻进去开始干活,董迎利在靠近井里面的东南角位置,周宇超在靠近门口的西北角位置,董迎利拿着手锤和钎子凿粘在搭设的硬防护平台上的水泥垃圾,周宇超用铁锹把董迎利凿下来的垃圾往外清,大约清理到10点左右时,董迎利踩翻了踏板,不慎跌了下去,随后硬防护平台往下陷,周宇超发现情况危急,迅速用手抓住了门口的钢筋栏杆爬出了电梯井。而后,周宇超就大声喊在东侧电梯井干活的人周福田和付延合:有人掉下去了,然后就马上给班长付钢打电话说:有人掉下去了。周宇超打完电话后,向楼下跑,一层一层的找防护网,查看是不是防护网把人接住了,但一直找到一楼也没有发现防护网兜着人。班长付钢接到周宇超的电话后,立即向一楼电梯井跑去,看看董迎利掉下来没有。此时周宇超从楼上往下找,一直到一楼也没有发现董迎利,他们就赶紧向地下室跑去,由于地下室太黑暗,2人用手机的光亮看见董迎利倒栽在地下室的电梯井里的木楞上。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中太集团公司施工现场经理李林在办公室接到架子工班班长付钢打来电话后,马上跑出办公室直奔事故现场,到现场后立即组织人力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援,大约20分钟救护车赶到。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及时带上救护用品到2#楼地下室进行抢救,李林组织现场人员按照医务人员的要求,把伤者抬到了救护车的附近,医务人员对伤者进行抢救,因伤势过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林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逐级进行了上报。中太集团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经理田波接到事故上报电话后,立即宣布启动了中太集团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事故处置应急救援预案,并将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逐级上报了中太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法人李文健,李文健接到事故上报电话后,责成秦皇岛分公司保护好现场,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及时上报政府部门,并派员前往秦皇岛参与事故处置工作。秦皇岛分公司经理田波按照公司总部领导指示,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了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5月20日11时45分上报了市安监局。

  三、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董迎利,男,25岁,满族,身份证号:130321198807145010,初中文化,架子工,家庭住址:青龙满族自治县干沟乡东沟村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在电梯井15层防护平台上清理垃圾时,由于震动,造成防护平台水平支撑滑落,平台板发生倾翻,是造成坠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2、在安全系数较小又处于高处作业的防护平台上作业,作业人员虽配备了安全带,但在进行清理作业时没有悬挂,平台板发生倾翻时失去了保护,是造成坠落事故的又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现场的电梯井内虽按要求每三层设置了一道安全兜网,但安全网固定不牢固,在重物冲击下失去了防护作用,致使作业人员发生坠落后穿过4道安全兜网坠落到电梯井底部。

  2、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致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

  3、施工单位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企业未认真履行安全检查制度,对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虽佩戴安全防护设施但没有悬挂使用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4、监理单位对搭设电梯井的防护平台和安全兜网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措施,且在进行电梯井清理作业过程中未进行安全监理检查。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事故调查认定,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20”高坠死亡事故,是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中太集团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董迎利,男,中太集团公司架子工。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虽配备安全带,但没有悬挂使用,导致15层电梯井防护平台板发生倾翻时失去了保护。董迎利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2、付钢,男,2012年7月任中太集团公司雅绅鸿居建筑项目工地施工队架子工班组班长。主要负责本班组的全面工作。对本班组的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中太集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闫宏伟,男,2011年10月任中太集团公司雅绅鸿居建筑项目施工队安全员,负责中太集团公司雅绅鸿居建筑项目工地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中太集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陈文华,男,2013年3月任中太建设集团公司雅绅鸿居项目工地工长。负责中太建设集团公司雅绅鸿居建筑项目的施工作业现场和施工队的人员管理工作。对工人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中太集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李林,男,2013年3月任现场经理,负责中太建设集团公司雅绅鸿居项目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中太集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熊保国,男,2011年任中太集团公司秦皇岛分公司雅绅鸿居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主要负责本项目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对本项目部的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中太集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7、刘恒财,男,2005年9月任中太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专职安全员,2013年3月被公司派驻秦皇岛负责雅绅鸿居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对本项目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对本项目部的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中太集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8、刘文忠,男,中太集团公司雅绅鸿居项目部经理,负责雅绅鸿居建筑施工项目全面工作。未对搭设的电梯井内安全防护平台和安全兜网进行安全检查和测试,且未认真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中太集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9、田波,男,2011年4月任中太集团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经理,负责分公司的全面工作。未认真督促检查落实公司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中太集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0、于洪友,男,2011年1月任中太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及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未有效督促各区域分公司做好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中太集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1、张国栋,男,2010年8月任中太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主要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科技研发等工作。对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中太集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2、李文健,男,中共党员,2001年9月任中太集团公司董事会主席、法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督促、检查集团公司各区域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李文健处上年度收入(6.96万元)30%即2.088万元罚款。

  (二)对京朋监理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吕玉芬,女,2011年3月任京朋监理公司工程监理,负责中太集团公司雅绅鸿居建筑项目工程监理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措施。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理不到位的责任。建议由京朋监理公司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宋光明,男,2003年任京朋监理公司总监,全面负责中太集团公司雅绅鸿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对监理员的监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京朋监理公司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黎红,女,1998年2月任京朋监理公司经理、法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公司监理工作,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写出书面检查。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一)对中太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建议。

  中太集团公司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搭设电梯井的防护平台、安全兜网存在缺陷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对作业人员虽配备安全带但没有进行悬挂使用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

  (二)对京朋监理公司行政处罚建议。

  京朋监理公司,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措施,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总结本起事故教训,在今后工作中事故相关单位必须落实好以下防范措施:

  (一)建筑施工单位。

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血的教训,广泛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全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