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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漳河生态科技园区旧房改造工程“3•15”高处坠落事故

2014-04-08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工程项目简介

  发生事故的工程是漳河园区旧房改造工程(铜雀苑工程),位于漳河园区农林路东侧,园区中路北侧。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开发公司;施工单位为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河北达川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漳河园区管委会是经邯郸市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市直属事业单位(市委领导议事纪要[2009]3号)。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概况

  (一)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祥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7日,公司法人代表乔波,公司位于临漳县贸易路与招贤路中段,注册资金700万元,经营范围:建筑施工、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钢材、建筑设备销售。三级资质。

  (二)邯郸达川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5日,公司法人代表杨建军,公司位于邯郸丛台区人民路34号,注册资金300万元,经营范围:招标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乙级资质。

  (三)李丽敏,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

  (四)宋会堂,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

  三、事故发生过程和救援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13年3月14日,临漳县张村集乡东花佛堂村村民王志富和王兴军两人找到漳河园区旧房改造工程(铜雀苑工程)工地安全员宋会堂,称其有一塔吊(山东大汉牌40型),看工地是否需要,随后双方口头达成安装塔吊协议,并于当天把塔吊拉到工地,计划3月15日在2号楼工地安装。15日15时,无安装资质的王志富、王兴军既未向工地施工方、监理方报告,也没有制定安装塔吊方案和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没有安全员在现场监护,未戴安全带、防滑鞋等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施工工地安装塔吊。17时左右,在塔吊第三节与第四节标准节南侧螺丝未上全螺母的情况下,安装人员合闸通电,操作开关向北侧旋转大臂进行安装调试的过程中,塔吊发生倾斜倒塌,二人当场被甩下塔吊,一人被甩在地上,一人被压在塔吊下。

  (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时,安全员宋会堂正在旁边5号工地现场检查,听到有人喊“快闪开”,“轰”地一声响塔吊倒地,随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同时拨打急救电话“120”叫救护车,救护车在10分钟后赶到现场,将两名受伤人员送往磁县医院救治。3月15日20时,王志富经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又将王兴军转院到邯郸中心医院进行抢救。3月17日17时,王兴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3月16日9时30分,越祥公司项目经理李丽敏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报告了事故发生情况,园区规划建设局立即向漳河园区管委会进行了报告。10时40分,漳河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向市安监局进行了报告。

  (三)死者基本情况

  王志富:男,26 岁,身份证号:130423198705201059,住址:临漳县张村集乡东花佛堂村民心路合六巷2号。

  王兴军:男, 28岁,身份证号:130423198512171017,住址:临漳县张村集乡东花佛堂村民心路合六巷3号。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安装塔吊的王志富、王兴军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安装塔吊,特别是没有将塔吊第三节与第四节标准节南侧螺丝上全螺母,就合闸通电,操作开关向北侧旋转大臂进行安装调试,导致塔吊发生倾斜倒塌。

  2、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二)间接原因

  1、安全员宋会堂没有认真核实塔吊及王志富、王兴军两名安装人员的相关资质,在未告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然决定将塔吊安装工作交由实际无安装资质的个体人员进行施工,口头协议租赁的塔吊无塔吊产权证、塔吊安装协议、安装塔吊方案及安装塔吊告知书,施工安全责任落空。

  2、越祥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项目监理对未制定塔吊安装方案、作业人员严重违规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及时,致使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五、事故性质认定

  这次塔吊倾倒事故是一起一般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施工的行为,且有迟报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2、达川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连带责任。建议住建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王志富、王兴军安全意识淡薄,在无安装塔吊及安装操作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安装作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鉴于两人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宋会堂作为施工现场的安全员,没有认真核实塔吊及王志富、王兴军两名安装人员的相关资质,在未告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然决定将塔吊安装工作交由实际无安装资质的个体人员进行施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其执业3个月。

  3、李丽敏作为项目经理,没有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人员管理不力,其行为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七、防范措施

  (一)越祥公司要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塔吊安装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认真进行整改,确保施工安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安全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二)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完备各种施工许可手续,加强现场监理,并落实好签字验收制度,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三)漳河园区规划建设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开展塔吊安全状况专项整治,对所有正在安装的塔吊进行审查,对手续不全、安装人员无资质等行为坚决制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