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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东区义堂新村续建工程“3.18”吊篮倾覆职工死亡事故

2014-04-22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河北云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长安区体育北大街199号盛博商务楼1-413室

  负 责 人:高文文

  电    话:139XXX8

  经济类型:有限公司

  国民经济行业:劳务分包

  隶属关系: 无

  近期情况:停业整顿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前的生产作业状况:正常施工

  2、事故发生时间:2013年3月18日18时15分

  3、事故发生地点:石家庄市桥东区义南路路南义堂新村续建工程1#地块1#住宅楼

  4、事故发生经过:石家庄市桥东区义南路路南义堂新村续建工程1#地块1#住宅楼,由河北云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责外墙贴砖作业,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2013年3月18日18点15分,河北云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人刘建军、刘建立在石家庄市桥东区义南路路南义堂新村续建工程1#地块1#住宅楼6楼进行瓷砖粘贴作业时,使用的脚蹬式吊篮发生倾覆,刘建军、刘建立随同吊篮坠落到地面,其工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赶到后将两名伤者送往二六零医院进行抢救,刘建军昏迷,刘建立双腿骨折。3月19日上午10时,刘建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5、事故现场保护及事故上报情况:事故发生后,胜北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上报桥东区政府值班室,桥东区安监局接到事故通知后,在对事故初步调查基础上,及时上报了市安监局和桥东区政府,桥东区政府责成区安监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事故善后组立即成立并开展工作,积极协调伤亡职工家属与河北云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赔偿问题,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一次性给付死者家属死亡补助款66万元。死者刘建军遗体于3月21日下葬,伤者刘建立仍留在医院接受治疗。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直接损失1100000元,赔付660000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悬挑梁方钢未按规定和标准配置符合要求的配重,而用沙袋作为配重且未固定牢固,配重方式和重量不符合要求;

  2、安全绳(保险绳)未与建筑物结构单独可靠连接,而与吊篮周边防护栏杆连接,作业时震动、配重位移、超载,导致人员坠落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施工作业人员违规系挂安全带。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未编制吊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吊篮安装完成后未经过验收;

  2、安全管理不到位,操作工人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现场相关人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吊篮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施工现场没有设置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未及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河北云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贴砖作业过程中管理混乱,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吊篮的安装进行检查验收,负有主要责任。

  2、河北云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文文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3、石家庄市义兴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人齐淑学未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4、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冰未履行工程监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理建议

  1、河北云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责任认定情况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河北云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并在全区予以通报。

  2、河北云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文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任认定情况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高文文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处罚,并在全区予以通报。

  3、石家庄市义兴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人齐淑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任认定情况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齐淑学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处罚,并在全区予以通报。

  4、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任认定情况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王冰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处罚,并在全区予以通报。

  (三)事故教训

  1、事故发生单位应吸取的教训: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不重视,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不够。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吸取的教训: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从业人员应吸取的教训: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违反操作规程作业。

  4、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吸取的教训:要制定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考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做记录;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5、社会公众应吸取的教训:时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加强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职工的生命和健康、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列入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大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和责任分工,在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办公室上墙悬挂和公示,时刻提醒企业管理人员要依据各自职责和分工抓好安

  全生产工作。

  3、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善企业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生产班组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4、由企业管理人员组织,各班组负责人参加,针对各项施工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对施工作业每步工序都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5、加强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订明确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严格按照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全员教育培训的要求,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和现场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由现场负责人负责定期对各班组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各班组负责人负责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各类、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进行检查。

  6、对新上岗工人和调动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进行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允许上岗。

  7、汲取事故教训,对工地的安全工作要进行全面的安排、部署和检查,制订详细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检查评比办法。成立安全检查小组,落实日检查制度,每周对工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