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始建于1998年,占地面积9.65亩,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注册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坐落于盐山县五里窑工业区,现有员工115人,工程技术人员12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人(均已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该公司主要生产各种型号的建筑机械泵车配件、泵管等产品。下设耐磨、喷漆、地泵、地蜡涂料和炼钢5个车间。
二 、事故发生经过急救员情况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13年3月9日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张春雨找到承揽彩钢工程的农民工崔长利和董希全,说该公司炼钢车间的天窗破损严重需要维修,次日崔长利和董希全到该公司勘测天窗工程,后与该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张春雨以每平方米5元钱包轻工的价格谈妥,3月11日8时崔长利带领妻子王秀英及董希全来到该公司进行施工,3人把该公司炼钢车间顶棚的漏洞修补完后,15时30分准备维修车间天窗,董希全爬到天窗顶部踩在天窗的钢梁上由西向东走,不小心一脚踩滑,脚踩在了0.4毫米的彩钢板上,因此时董希全未佩戴任何的安全防护措施,彩钢板已糟透经不起董希全身体的重量,董希全从距离车间地面10余米的天窗顶部坠落了下来,事故发生后王秀英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通知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张春雨,10分钟后120急救车到达该公司,由崔长利、王秀英及120急救人员把董希全抬到急救车上送往盐山县阜德医院进行救治,董希全被推入手术室后于19时1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死者基本情况
董希全,盐山县常庄乡崔家村人,群众,44岁,农民工。身份证号,与崔长利合伙承揽彩钢工程,两人无注册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各种施工资质。
(三)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刘振宇2013年3月11日20时上报至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一次性赔付董希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及救济补助金共计人民币肆拾贰万元,另外抢救治疗费0.5万元,合计直接经济损失42.5万元。
三、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经过的确认和原因分析,认定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11”高空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施工人员董希全在临边高处悬空作业施工过程中,未配戴安全带及安全帽,违规操作。
2、施工作业面下无水平防护(安全平网),缺乏有效的防坠落措施。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未实施有效的安全检查,对违章及违规行为发现后未能及时的制止。
2、施工人员无证上岗,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
3、公司把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处理意见:
(一)董希全在临边高处悬空作业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及安全帽,违反了该工种的操作规程,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张春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三)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生产安全管理不到位,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进行施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海瑞,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要督促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杜绝违规操作。
(二)、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安全投入,做好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确保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并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三)、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建设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机械加工及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学习生产法律法规,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人员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查处,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