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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脚手架搭设作业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2014-09-17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10年9月27日上午11时30分许,A公司新厂房一期工地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2010年9月27日,周某等五人在A公司一期办公楼工程二层楼面的钢管模板支撑进行内脚手架搭设作业。五人中有周某的妻子姜某、小舅子姜某某等人。当日11时左右,姜某听到在同一平台上搭脚手架的王某对周某说,吃午饭了。周某对王某说,你先下去我再等一会。过了十多分钟,姜某、姜某某听到一声闷响,发现刚才还在架子上作业的周某摔落在地面上,他们立即过去抱住周某,发现他头部、鼻子出血。姜某某立即拨打“110”、“120”电话报警,并同时向包工头李某报告。李某接报后组织姜建立等人把周某抬到自己的私家车上,送到市中心医院抢救。

  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表明周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

  经调查,周某在结束上午二层楼面的钢管模板支撑施工后准备下架吃中午饭时,未走安全通道,从8/2-10/2到 2/R- 2/Q轴的外脚手架上翻越时摔下(经测量高差为3.6米),头部着地。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周某作业时未穿防滑鞋,未走安全通道,冒险从8/2-10/2到 2/R- 2/Q轴的外脚手架上翻越。

  2、从8/2-10/2到 2/R- 2/Q轴的外脚手架未安装安全防护网。

  (二)间接原因

  1、周某无架子工作业资格证书,无证上岗;

  2、A公司违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劳务资质的B公司进行施工,B公司违规进行建设工程劳务承包;

  3、B公司违反规定承包建设工程并将工程违规转包;

  4、李某违规承包工程;

  5、C监理公司监理工作存在漏洞,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无资质证的架子工上岗作业。

  六、整改措施

  (一)市建设局、所在辖区政府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加大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A公司要依法经营,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杜绝事故的发生。

  (三)B公司要依法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四)C监理公司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制止、报告,杜绝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