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介
2002年10月2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某国际制造公司宿舍工程,发生一起井架式物料提升机吊篮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上海市某国际制造公司宿舍二期1标段工程共4幢公寓楼(6号、7号、10号、11号)楼层为7~12层不等。建设单位为某国际制造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某建筑集团上海公司。
该4幢楼施工的垂直运输机械采用了井架式物料提升机,共8台。至2002年9月27日前已拆除4台,9月27日生产会上安排10月4日前拆除10号楼井架,于是项目经理通知安全科安排人员拆井架。
2002年10月2日安全科派一名安全员带人到工地进行井架拆除工作。该井架外型尺寸为2.3×2m,由L75×5角铁制作,缆风绳为φ9.3mm钢丝绳。
由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既不组织拆除井架现场的调查研究和对拆除作业方案是否可靠进行审查,也不对参加拆除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完全放手交由安全员组织管理和拆除操作。安全员拆除之前随意用钢管和螺纹钢焊制了一根临时天梁(ι二2.37m),以替代拆除井架天梁时的吊点及负荷。
开始拆除天梁时吊篮内有4名人员作业,但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当将临时天梁安装穿好钢丝绳后,并将井架的天梁拆下搬运到吊篮内时,临时天梁突然断裂,由于吊篮无任何安全措施而产生滑落,从35.67m高处直滑落地面,造成4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临时天梁的制作,选材未经计算,完全凭“经验”选材,强度不够;本应按结构焊接要求施焊,但结果焊接制作不合格,致使管壁被烧透,原来已经不足的截面又受到减弱,受力后断裂。
首先,物料提升机吊篮内不允许载人。且《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CJ88—92)规定,当吊篮运行到位卸料人员进入吊篮之前,必须用停靠装置进行固定(此时的钢丝绳只起保险作用)。其次应有断绳保护装置以防万一,当发生意外断绳时,可以在短时间内将吊篮卡住在井架内,避免发生坠落事故。而此井架既无停靠装置且断绳保护装置又失效不起作用情况下,冒险进入吊篮内作业,当发生意外情况吊篮下滑时,无任何保险措施,直到吊篮坠落地面,地面处又未按规定设置缓冲装置(规范规定,高度超过30m的井架地面处应安装缓冲装置),过大的振动冲击导致4人死亡。
2.管理方面
江苏某建筑集团管理混乱,项目负责人放弃管理,由于不懂井架安装、拆除及管理规定,把工作全部交由安技科承担。井架安装后不经验收就使用,以致多处不符合规范要求,井架无停靠装置,其断绳保护装置又失效不起作用,使用中不进行检查,长期带病运行,侥幸没发生事故。但在井架拆除作业中仍违章作业,因安全装置失效,导致了事故发生。
井架拆除工作完全交由安全员负责,以致造成临时天梁材质不合格,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既不检查,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吊篮坠落事故。
下一篇:安全意识不强高空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