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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承揽建筑修缮致死案(二)

2007-12-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经过
  嘉善明达电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一半成品车间因屋面渗漏及闷热等,需维修、加高,与原建造商江苏龙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注销)副总经理潘××联系,洽谈此项业务。经洽谈后,潘××以苏州家家惠实业有限公司信笺,出具了施工方案和预算,并从明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预领5万元(人民币)工程款,承揽此项业务。
  2004年8月16日下午,潘××雇佣的施工人员陆××(死者,男,32岁,江苏芦墟人)、莫××、沈××、郭××、叶××、张××等人分别在施工现场屋面和地面进行维修、加高作业。15时20分左右,天下雨,影响车间内的产品,施工人员对已拆卸彩钢瓦盖上,陆××在盖的过程中,脚下打滑踩空,不慎从屋面掉下,头部着地,即送嘉善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因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事故原因
  1、陆××施工作业,未经登高作业培训和教育,安全防范意识差,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从事相应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潘××在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非法承揽工程业务,并叫来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嘉善明达电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将半成品车间维修、加高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三、事故类别
  高处坠落。
  
  四、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
  1、潘××无照、无证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且对施工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对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2、陆××违章作业,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是事故的肇事者和直接责任者。
  3、嘉善明达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厂内建筑施工维修作业工程发包给无照、无证非法承揽户潘××,对此起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六、处理意见
  1、鉴于事故直接责任者陆××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潘××非法承揽此项建筑工程业务,造成死亡事故,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3、嘉善明达电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由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改措施
  1、县建设局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行为,消除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县工商局进一步加大对无照经营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违法活动。
  3、责成嘉善明达电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立即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通报“8.16”事故,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要求,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事故关联工程的继续施工,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西塘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通报事故情况,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并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