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承揽建筑修缮致死案(一)
2007-12-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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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经过
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主车间北墙过道300余平方米玻璃钢棚年久失修,故决定拆除重建。苗××(无建筑施工资质的非法承揽户)以诈称上海如富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义主动与厂方联系承揽工程,仅凭一张材料工钱预算单即进行施工。
2004年8月6日上午,苗××派王××(死者,男,43岁,河南固始人)、汪××、苗××、唐××等5人施工。9时50分左右,王××从4米左右高度的旧玻璃棚顶踩空坠落头部倒地,公司当即派车把王××送嘉善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8月7日上午9时许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造成王××高处坠落,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苗××不具备建筑施工与拆除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从业人员也没有经过有关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在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条件下,盲目作业。
2、外地民工王××安全意识差,冒险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把公司内的拆建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无相应资质的承揽户苗××,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类别
高处坠落。
四、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
1、苗××不具备建筑施工与拆除的资格,却从事拆建施工作业,且对施工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2、王××在不具备安全操作技能的情况下,不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冒险违章作业,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把厂内拆建工程发包给无建筑拆除资格的承揽户施工,既无施工合同,又没有签订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对该起事故负连带责任。
六、处理意见
1、苗××无证非法承揽工程造成死亡事故,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处理。
2、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由县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3、鉴于王××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七、整改措施
1、县工商局取缔苗××无证无照承揽工程的非法活动。
2、县建设局以此为鉴,加强对全县工矿企业拆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消除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责成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关联厂区停产整改,直至拆建工程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止。
4、县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通报事故情况,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