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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综合服务队高空坠落人身伤亡事故

2014-12-31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事故名称:电力综合服务队“7.21”高空坠落人身伤亡事故

  2事故单位名称:电力综合服务队

  3事故发生时间:1995年7月21日15时01分

  4事故类别:人身死亡

  5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6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

  (1)事故发生经过:110kV燕子山变电站主控室至35kV刀闸间已经锈蚀的金属天桥改建为混凝土天桥的工程由自贡电力综合服务队(集体企业)承建。

  事故当天的工作是拆除10kV开关间屋顶至35kVI段刀闸间的金属天桥。拆割前,服务队搭设了金属管脚手架。

  15时许,高国宗(男,37岁,大集体职工,木瓦工,本工种工龄17年)在完成了自己的木工工作后,主动协助拆割天桥。天桥割断后,高站于跨搭在金属管脚手架的跳板上,以金属管脚手架为支点,用钢钎撬拨天桥,企图使天桥脱离水泥支柱。此时,天桥重量270公斤相对集中于金属管脚手架的左侧扣件上,该活动扣件的连接销子铆帽被强行拉脱,跳板随金属管脚手架的钢管倾坠,高从4、7米高处摔下,头部右侧着地。现场人员立即将高送往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抢救无效,高于17时35分死亡。

  (2)事故原因:

  1)操作方法不当,未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601条“禁止在脚手架上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物体“。而工作人员却将其作为起重装置,将其作为受力支点。

  2)脚手架搭设多处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7条的规定,如: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过大,未加设剪刀撑、斜撑,操作为单板作业,且未对脚手板进行绑扎。

  3)搭设脚手架应该使用十字扣件处,却使用了不能承受重力的活动扣件,且该扣件使用年久,严重磨损,已不合格。

  4)工作人员未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84条“在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和“上下层同时作业,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