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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7”高处坠落事故

2015-01-08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体向西南方扑倒,将绑扎安全立网的铁丝撞开,冲出立网,坠落到设在4层的平网边管(∮48钢管)之上,其身体又将钢管砸弯,致平网边缘形成 “漏斗 ”,又从此处坠落到地下二层顶板之上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曹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公司安全员徐井会报告了事故情况,然后和工作人员席超一起将坠落到地下二层顶板上的秦世华抬到地面,这时项目经理冯春生、安全员徐井会等人陆续赶到现场。15时5分左右,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将秦世华拉到玉田县医院进行抢救。19时左右,秦世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秦世华,安全意识不强,对其工作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足够的认识,自我防护意识差,站在平台边缘的空调板上小便,且疏忽大意,转身前行时被脚下的预埋钢筋绊倒坠落至地下二层顶板之上。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

  (1)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检查不及时,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玉田振兴工程建设管理与招标公司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教育培训不到位。

  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其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足够的认识,以致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1.秦世华,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工。安全意识不强,对其工作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足够的认识,自我防护意识差,站在平台边缘的空调板上小便,且疏忽大意,转身前行时被脚下的预埋钢筋绊倒坠落至地下二层顶板之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的人员。

  2.张明文,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木工队长,负责安全管理、分工和考勤工作。对木工管理不到位,缺乏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

  3.徐井会,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安全员,主要负责第二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以致施工人员对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足够的认识;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

  4.宋科强,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第二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以致施工人员对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足够的认识;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

  5.冯春生,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5号楼的施工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以致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5000元的经济处罚。

  6.李长海,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以致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5000元的经济处罚。

  7.张海霞,玉田振兴工程建设管理与招标公司驻凤凰春城三期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该项工程的全面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工人的不安全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成玉田振兴工程建设管理与招标公司责令张海霞写出深刻检查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8.于凤臣, 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玉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即1.5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玉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对工作环境危险因素的认识,掌握预防措施,切实增强工人安全意识。

  (三)玉田县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做好现场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加大检查力度,真正发挥安全管理作用,做到专人负责,不留死角;杜绝违章操作和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确保生产安全。

  (四)玉田振兴工程建设管理与招标公司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做到安全检查全覆盖。

  (五)玉田县住建局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排查各类隐患和问题,确保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