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单位概况
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位于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报喜坨村东,注册资本3000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30221200003070。该厂主要从事角钢、槽钢的轧制销售,年产钢材30万吨。现有员工150名,其中安全管理人员3名。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一) 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南北方向顺序放置三座二段式混合煤气发生炉,每座煤气发生炉连接一台管式电捕焦油器,由南向北依次为1#、2#、3#,每座煤气发生炉配套一部电捕焦油器(相隔约1.5米),煤气发生炉和电捕焦油器通过冷却水管、煤气管道等附属设施相连接。电捕焦油器罐高约10米,直径3米,顶部设有绝缘箱、整流器和放散阀等部件,四周设有固定式防护栏杆,顶部作业活动空间狭小。该煤气系统电捕焦油器自建成以后未投入使用,仅作为煤气运行系统的管道使用。
(二)设备拆除进展情况
2013年5月16日,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停止设备运行,进行检修,并将所有煤气发生炉内剩余煤炭及炉渣全部清出。同时打开煤气发生炉人孔和煤气主管道等部位防爆膜进行放散煤气。6月1日,该厂决定更换新的煤气发生炉。 6月2日,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车间主任杨志刚通知炉长赵寿军做好更换煤气发生炉的准备工作,并让其将所有煤气放散设施全部打开。随后赵寿军等人打开三座电捕焦油器顶部放散阀门,未拆除三座电捕焦油器的防爆膜,未将电捕焦油器底部人孔打开。6月3日,该厂在没有煤气分析报告、动火批准、监护人的情况下,开始拆除煤气发生炉。 6月4日,煤气发生炉一级平台上部干馏段和上段水冷体顺利拆除完成。为了将煤气发生炉和电捕焦油器顺利拆解,需将相连接的栏杆、冷却水管等附属设备、设施一并切割拆除。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13年6月6日9时左右,杨志刚安排赵寿军和杨明礼使用气割切割煤气系统的冷却水管和电捕焦油器上面的防护栏杆,同时安排杨志付、郑启明等人切割煤气发生炉三层平台北侧彩钢板。10时10分,杨志刚进行巡视时,看见赵寿军和杨明礼站在3#电捕焦油器顶部正在切割电捕焦油器顶部的防护栏杆。10时20分,正在煤气发生炉三层平台北侧切割彩钢板的杨志付、郑启明听到砰的“爆炸”声,后发现3#电捕焦油器的顶盖坠落在地面上,在顶盖上面作业的赵寿军和杨明礼不知去向。见到此种情况后,郑启明和杨志付立即走下平台,和现场其他作业人员共同寻找赵寿军和杨明礼,他们分别在电捕焦油器西侧车间屋顶和钢坯垛旁救出赵寿军和杨明礼。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供应科科长赵小兵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5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将赵寿军和杨明礼送往唐山市工人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赵寿军于6月8日3时20分、杨明礼于6月8日6时40分死亡。
三、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拆除煤气发生炉前,未用惰性气体置换电捕焦油器中留存的煤气,致使电捕焦油器处在只有放空管与大气相通,其余与大气隔绝状态,内部的煤气还大量存在。赵寿军和杨明礼站在3#电捕焦油器顶部使用气割切割电捕焦油器顶部的防护栏杆时,气割产生的高温引燃3#电捕焦油器内煤气,造成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致使二人由电捕焦油器顶部坠落致死。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拆除煤气发生炉之前未做煤气分析报告、未办理动火批准,作业现场无监护人监护,违章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6•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赵寿军,男,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煤气发生炉炉长,违章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杨明礼,男,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维修工人,违章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3.杨志刚,男,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车间主任,负责该厂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在拆除煤气发生炉之前未做煤气分析报告、未办理动火批准,作业现场无监护人监护,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贾建华,男,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厂长,负责该厂全面工作,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建议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丰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对企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报丰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丰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15万元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
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此起事故教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全面停工整改,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达不到整改要求,坚决不允许生产,杜绝各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要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发生,从本质上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在拆除煤气发生炉之前要对电捕焦油器中的煤气进行有效的、彻底的惰性气体置换,要认真制定煤气分析报告、要办理动火批准,作业现场要派专人进行监护,确保拆除期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