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永达劳务公司,2009年11月30日成立,注册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司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118号,民营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资产总额50万元,企业员工79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8人,许可经营项目: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资质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3月14日),一般经营项目(项目中属于禁止经营和许可经营的除外):按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建筑工程分包;机械设备及模板架管的租赁。公司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刘艳玲,女,汉族,党员,1967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略),大专学历,家庭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耀兴里7栋2单元501室,联系电话:(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4月8日下午17:30下班后,在中铁第一工程公司楼房建筑施工项目中铁•秦皇半岛35#楼进行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作业的永达公司职工(木工)黄剑锋,在未经请示公司有关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滞留在中铁•秦皇半岛35#楼26层施工现场,往卸料平台倒运顶板支撑架管,于19:19分造成卸料平台超载倾覆,连人带物一起坠落于地面。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在中铁•秦皇半岛项目部物资仓库居住的库管员李雪梅(中铁第一分公司职工)发现事故后,及时电话通知了中铁第一工程公司中铁•秦皇半岛项目部副经理张明,张明在这同时也听到了卸料平台坠地的巨大声响,就一边接电话一边向出事方向跑,到达现场后,其他人员也先后赶到了事故现场;张明立即宣布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时安排李雪梅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援,并安排一名工人拨打110报警,然后组织现场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严禁人员进入事发现场,防止发生二次伤害,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了公司领导,并电话通知了永达公司经理刘艳玲;随后派人到工地附近主要路口引导120急救中心救援车辆和110警车到事发现场。大约10分钟后120急救中心救护车赶到事发现场展开对伤者的抢救工作。伤者黄剑锋经抢救无效死亡。紧接着公安110警车于19时30分左右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排除刑事案件后,将事故情况上报了市政府。永达公司于4月9日8时上报了市安监局,并同时上报了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
三、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黄剑锋,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小学文化,群众,住址:四川省清平彝族乡大石村3组,永达劳务公司木工。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卸料平台使用限制荷载标识为10KN,专家组查阅卸料平台专项方案,经审查在限制荷载范围内该方案是能够满足结构施工安全的。而实际堆载为36.55KN,已超过设计荷载(设计荷载为15 KN)2.44倍,超过使用限制荷载的3.655倍。操作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卸料平台严重超载,是造成坠楼事故主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致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劳动纪律,滞留在施工现场倒运顶板支撑架管造成卸料平台超载后支撑拉筋断裂,致使卸料平台倾覆后滑落坠地。
2、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职工违章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后未进行有效地检查清场,致使职工滞留在施工场地继续作业,导致事故。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此次事故调查认定,中铁•秦皇半岛“4.8”高坠事故是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黄剑锋,男,永达劳务公司木工。安全意识淡薄,下班后滞留在施工现场的卸料平台进行违章装卸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
2、蒋中海,男,2013年3月任永达劳务公司木工班班长。主要负责中铁•秦皇半岛项目部35#楼永达劳务公司分包项目木工班的全面工作。对本班组的教育培训不到位,班后安全检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永达劳务公司按照企业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3、廖家辉,男,2012年8月任中铁•秦皇半岛项目部35#楼永达劳务公司分包项目安全员。负责中铁•秦皇半岛项目部35#楼永达劳务公司分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廖家辉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永达劳务公司按照企业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4、冉孟刚,男,2012年5月任中铁•秦皇半岛项目部35#楼永达劳务公司分包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主要负责35#楼施工现场的工作安排和安全管理工作。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永达劳务公司按照企业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5、刘子赫,男,2013年3月任永达劳务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部的全面工作。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永达劳务公司按照企业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6、顾宁,男,2011年3月任永达劳务公司安全副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对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的领导责任。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由永达劳务公司按照企业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7、刘艳玲,女,中共党员,2009年12月任秦皇岛市永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法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处本人2012年度收入(3.4万元)40%即1.3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永达劳务公司,未制定有效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并落实,未认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导致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建议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该公司处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总结本起事故教训,在今后工作中事故单位必须落实好以下防范措施:
1、进一步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血的教训,广泛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对施工人员要加强教育培训,杜绝违章操作,全面提升整体安全意识,认真开展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内容、培训时间和师资配备等有关要求,使每名员工真正了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工程施工中的各类危险源(点),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素质,坚决遏制各类“三违”现象的发生。
2、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认真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认真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严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责任和项目负责人的隐患整改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对施工现场卸料平台及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大力降低隐患总量和发生频率,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3、切实健全建筑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企业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健全完善各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提高施工现场本质安全水平,要继续完善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和安全生产承诺等长效机制,深化覆盖层面,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安全投入,形成安全管理刚性制度,有效推动安全保证体系建设。
4、不断强化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对施工现场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带班,专职安全员全程跟踪检查,施工停止或下班后,保证相关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经清场确认无施工人员滞留施工现场和不存在安全隐患后方可撤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