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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牛头崖镇狮子河村“6•9”在建民房高处坠落事故

2015-02-13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单位概况

  刘春兴个体施工队,负责人刘春兴,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闪水庄村人,电话(略)。施工队主要从事民房土建主体施工,无建筑施工资质,无任何证照,临时施工人员15人,拥有模板、搅拌机、提升机、脚手架等施工设备。2013年该施工队承包牛头崖镇狮子河村李伟祥建房工程,该工程没有任何相关批准手续,属非法占地建设,牛头崖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此处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制止并下达了停工手续。后镇国土所人员又分别于5月15日,5月18日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处又在施工,国土所人员履行相关手续并将施工人员劝离施工现场。5月24日镇国土所将该卷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监察队,在5月25日、6月3日巡查中又发现此处施工,下达了停工手续,同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监察队,县国土资源局监察队立案侦查后,依法定程序对该处非法行为下达了停工手续及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并组织完整法律卷宗,待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期间业主李伟祥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要求,继续强制组织人员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

  2013年6月9日刘春兴个体施工队在抚宁县牛头崖镇狮子河村李伟祥家在建房屋施工现场施工,当日早晨,施工队负责人刘春兴安排瓦工魏殿凯、王旭东二人到二层顶部楼梯口四周实施垒砌12公分墙面作业,小工徐芳、张宝顺等三人实施拌灰、供灰、搬砖辅助作业。当日上午10时许刘春兴离开施工现场,现场交由魏殿凯、王旭东两位老工人负责。下午瓦工魏殿凯、王旭东二人搭设了简易脚手架,开始在二层楼梯口东部实施垒砌12公分墙作业,魏殿凯在施工地点北部作业、王旭东在施工地点南部作业,二人在垒砌12墙过程中商定一边垒墙一边实施外墙抹灰,17时30分许,二层楼梯口东部墙体垒至2米高外墙抹灰基本结束时,墙体突然向外倒塌,致使施工人员魏殿凯、王旭东连同墙体同时坠落,魏殿凯坠落至一层东外墙地面,王旭东坠落至东邻居院落塔吊架上。

  6月9日17时30分,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施工队管理人员刘进(刘春兴儿子,协助管理施工队)报告了事故情况,并拨打120急救、110报警,县公安局及牛头崖镇政府相关同志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 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后,检查王旭东已经死亡,魏殿凯腰、腿部骨折被送往北戴河281医院救治,后转至秦皇岛市人民医院救治,19时10分牛头崖镇政府向县政府、县安监局正式报告事故情况,县安监局赴现场初步勘查后将事故快报报市局值班室。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王旭东死亡、魏殿凯受伤。王旭东,男,38岁,汉族,于1976年1月30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县人,刘春兴施工队瓦工。

  魏殿凯,男,汉族,于1953年12月17日出生,河北省抚宁县人,刘春兴施工队瓦工。

  (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元,其中包括死者医疗抢救费用、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家属补助的抚恤金、伤者治疗费、事故罚款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此次事故经过、现场及对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综合分析认定:

  1、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瓦工王旭东、魏殿凯搭设简易脚手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3.0.19条规定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 1.2m。本次事故中墙体 为120mm实心砖墙,当日砌筑高度约为2.0米,施工人员在水泥灰未上强度的情况下还采取了随砌随抹的做法,直接导致墙体失稳倒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施工队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施工资质及相关证照,非法从事建筑施工。

  (2)施工管理不善。施工队未对上岗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给作业工人发放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未按施工情况合理安排脚手架搭设进度及高度、施工现场无施工队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

  (3)施工队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建筑施工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作业人员安全技能低,在垒砌墙体及搭设脚手架过程中违规冒险操作。

  (4)房主李伟祥未取得房屋建筑相关许可非法占地建房,并未对施工队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将房屋建筑施工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非法施工队施工。

  (二)事故等级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此次事故调查认定:抚宁县牛头崖镇狮子河村“6.09”在建民房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施工队瓦工王旭东、魏殿凯搭设简易脚手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第3.0.19条规定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 1.2m。本次事故中墙体 为120mm实心砖墙,当日砌筑高度约为2.0米,施工人员在水泥灰未上强度的情况下还采取了随砌随抹的做法,直接导致墙体失稳倒塌,造成二人高处坠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王旭东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魏殿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施工队负责人刘春兴,负责施工队全面工作,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施工资质及相关证照,非法从事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在外墙脚手架进度及高度未达到立杆顶端高出女儿墙上皮1.2m,高出檐口上皮1.5m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在二层顶部楼梯口实施12公分墙垒砌作业,且未对现场安全隐患消除情况下,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刘春兴施工队作为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县安监局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刘春兴施工队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施工队管理人员刘进,协助其父亲施工队负责人刘春兴管理各项管理工作,明知其施工队无施工资质而承揽大面积非法建筑施工工程(1200平米),且疏于管理,事发当日不在施工现场,未及时检查督促制止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房主李伟祥未取得房屋建筑相关许可非法占地建房,并未对施工队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将房屋建筑施工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非法施工队施工,且在相关管理部门对其下达停工指令后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非法建房行为移交县国土资源部门依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刘春兴施工队立即停止一切建筑施工行为,遣散并妥善处置施工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及相关证照前不得承揽、从事建筑施工工作。

  2、县国土、建设部门及牛头崖镇政府加大巡查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排查农村建房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在全县特别是牛头崖镇继续深入开展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渔业船舶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4、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要加强对本乡镇、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